最高法院:法定代表人擅自蓋章約定由公司代償個人債務的法律效力

長江房產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三拖欠海河建築公司借款及內部承包款共計300萬元,後雙方達成協議,由長江房產公司為張三的欠款進行擔保。由於張三拒絕還款,海河建築公司將長江房產公司和張三起訴至法院,要求房產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庭審中,房產公司以其公章平時歸張三保管,張三擅自加蓋公司公章,不應由公司承擔責任,請求法院免除其為其個人債務擔保的法律責任。

最高法院:法定代表人擅自蓋章約定由公司代償個人債務的法律效力

法院經過審理,認定由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判令承擔清償債務的連帶責任。

【律師點評】

合同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即已經滿足單位簽署合同的形式要求。即便房產開發公司的公章為擅自加蓋,但對外已有公信力,未經公司程序認可也只是公司內部問題,不能對抗公司之外的人,何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於與公司業務有關的言行,即是法律規定的能夠代表公司的人。因而,法院認定公司承擔擔保義務,是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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