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為自己“意定”監護人!

古稀老人為自己“意定”監護人!

當年老生活不能自理、喪失行為能力的時候,如何才能有一個放心的監護人呢?

眼下有一種稱之為“意定監護”的監護方式:老人可以事先指定一個人作為監護人,到時行使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該監護人既可以是子女中的某一人,也可以是鄰居、朋友等無血緣關係的人,甚至來自居委會、民政局等組織。

故事經過

春節剛過,70多歲的陳老太(化名)就來到福建秋生律師事務所,她有多個子女,有房產,有租金收入養老,對目前的生活狀態還算滿意。但她仍想通過法律途徑為晚年生活增加一道保障,減少一點糾紛。最終,她聽從律師的建議,選擇了“意定監護”。

老人

自述

不想等到哪天動不了的時候

子女因照護和財產發生矛盾

陳老太有4個子女,老伴早年離世,她獨自撫養子女,照顧子女們一個個長大成家。

陳老太告訴律師,四個子女中,兩個兒子這些年來幾乎沒有來往了,兩個女兒比較孝順,經常來探望、照料。在經濟方面,陳老太在本市有兩套房子,她將一套房子出租,租金作為自己的養老錢。此前,陳老太還為了房子歸屬打過官司。案件以陳老太勝訴告終,近期終於把產權證辦了下來。房子產權明晰了,陳老太覺得是時候安排一下今後的生活了。於是,她來到律所,諮詢解決的方案。

陳老太告訴律師:“我不希望等到哪天動不了的時候,子女因為誰來照顧我、財產怎麼分發生矛盾。”她希望通過法律途徑妥善安排晚年生活,減少後顧之憂。

律師推薦

可用“意定監護”指定監護人

管理今後的醫療護理和財產

在全面瞭解了陳老太的家庭情況和需求之後,律所家事團隊的葉麗蝦、羅和新兩位律師為陳老太介紹了“意定監護”,詢問陳老太的意見。

葉麗蝦律師告訴記者,老人擔憂如果喪失行為能力,自己的生活、醫療、財產管理等會出現問題,依據法律的規定,老人可根據意願選定監護人。一旦喪失行為能力,就可以由自己指定的子女作為監護人,決定自己的醫療、生活護理和財產管理,避免子女之間發生爭執。

雖然是第一次聽說“意定監護”,但陳老太思維清晰,加上律師細緻解釋,她馬上就表示同意。律師還建議陳老太可以訂立遺囑,對自己的財產主要是房產做提前安排,這樣能進一步避免老人去世後,子女之間產生糾紛。

三方見面

意定監護協議+遺囑公證

更能保證二者的法律效力

陳老太同意之後,律師又約了陳老太的兩個女兒見面,向她們陳述了老人的意願,解釋了“意定監護”的法律規定。

兩個女兒很支持母親對自己的生活做好規劃,當場也表示同意。就這樣,“意定監護公證+遺囑公證”的方案最終確定下來,秋生家事團隊律師協助老人以及她的兩個女兒擬定了意定監護協議,並聯系公證機構,順利完成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手續。同時,老人也根據自己的意願,完成了遺囑的訂立。

葉麗蝦律師表示,雖然辦理公證並不是必定程序,但是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更能夠保證意定監護協議以及遺囑的效力。

對話律師

記者:什麼是意定監護?

律師:意定監護也稱委託監護,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委託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照顧委託人的生活,管理委託人的財產,維護委託人的權利。

記者:老年人選擇意定監護有哪些好處?

律師:首先,老年人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信任的、有能力的人在自己喪失行為能力後作為自己的監護人,管理、照顧自己的生活和財產,可以相對保證自己的生活質量。其次,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往往不只一個人,那麼當老年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由誰來擔任監護人可能會發生爭議。針對老人的日常生活、疾病治療、財產管理等問題,各法定監護人也很可能意見不一致,甚至爭執扯皮,事先指定意定監護人可以避免。第三,一些孤寡老人如果沒有提前指定監護人,失智後養老、就醫都可能遇到困難。

記者: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哪些?

律師: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產監管,權益維護。

記者:哪些個人和組織可擔任意定監護?

律師:有意願的自然人,包括親屬以及鄰居、朋友等其他沒有血緣關係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意定監護人。除此之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組織可成為公民的意定監護人。

記者:哪些人適合意定監護?

律師:無配偶,無子女的“孤寡老人”;跟配偶、子女關係惡化,無人養老送終的老人;有多個子女,跟其中一個子女同住,與其他子女關係疏遠的老人;子女在國外或定居在外地,不在身邊的老人。

記者:指定監護人之後,不作為監護人的子女還需要承擔贍養義務嗎?

律師:意定監護設定完後,監護人的權利、地位、順位均高於其他法定監護人,但不代表免去了有贍養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應當盡的義務。當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拒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意定監護人可以作為監護人,代表老人要求有贍養義務的人履行贍養義務。

記者:被監護人失智時,意定監護人如何實現監護權?

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並確認意定監護人的監護資格。或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監護人資格公證。然後根據意定監護協議,履行監護責任。

記者:如何保障意定的監護人做好日常照料、財產管理等,保障老人的權益?

律師:在選定意定監護時,還可以設立意定監護監督人,由監督人負責對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進行監督,保證意定監護協議的履行。一旦情況有變化,老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撤銷意定監護或者更改意定監護人。這些都可以在意定監護協議中進行詳細的規定。

法條鏈接

《民法總則》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他山之石

上海78歲老人

指定鄰居作監護人

據報道,上海的蔣大爺78歲,由於早年離異,雖然有個親生兒子,但從不聯繫,唯一的親姐也早已斷絕來往。由於年事已高,蔣大爺身體一直不太好,經常生病住院,只能靠居委會和鄰居李阿姨來照顧。

2018年年初,蔣大爺發現一個人在家已經難以正常生活,決定住進養老院,但養老院要求老人一定要有監護人才能收,這讓他下定決心做意定監護公證,並想把房子賣了用於後半生的養老費用。經過公證員與居委會多方協調與對意定監護各項條款仔細推敲,最後,蔣大爺確定鄰居李阿姨為其意定監護人,居委會工作人員張先生為監督人。

日本有“後見人”

可代理私人事務

據報道,在日本、新加坡等老齡化國家,已經出現行政機構專門管理公共監護人的辦公室,以及職業社會監護人。

如日本的“後見人”制度。在委託人失能失智後,“後見人”可以代理私人事務、管理財產,“後見人”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地方家庭裁判所登記在冊的個人。

市民看法

能找到監護人

也是一種幸運

記者採訪了本地多位老年人,瞭解他們對此有何看法。市民曾先生認為,如果是多個子女,大家融洽和睦,一起照顧老人,那是再好不過,無須多此一舉指定監護人;但如果家庭內部本來就矛盾重重的,老人指定了監護人,很多問題就能比較簡單地解決。

市民林女士只有一個孩子,並且遠在國外,她說,她完全能夠接受“意定監護”這一做法,但問題是如果將來老伴先走一步,除了子女,她不知道該上哪兒去找自己信任的監護人。林女士說:“能夠找到鄰居作為監護人真是一種幸運。”

父母另行指定監護人

做兒女的要反思改進

對於“意定監護”,網絡上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指定子女中的一個,或者另外指定監護人,反而會引起家庭矛盾;也有的人表示,現在很多子女不能在老人身邊盡孝,這不失為一種解決方法;還有的年輕人表示,如果父母另行指定監護人,就說明自己做得很不夠,要反思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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