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運輸型危險駕駛罪研究系列文章之四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實施時,對危險駕駛罪的含義進行了擴充,將條文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目前,在自媒體平臺中還沒有一篇完整的論述該類型危險駕駛罪的文章,本文也是自己在這半年來的學習、研究和整理的成果,誠懇地提供給大家分享,也請多批評指正,多探討交流,為該條款的準確適用貢獻自己的力量。

危險化學品運輸型危險駕駛罪研究系列文章之四

因為是系列文章,如果有需要的朋友,建議連續查看。

……接前文……

(五)交警部門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行為入罪的相關法規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劇毒化學品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表象是車輛的安全,實質是貨物的安全。公安機關對危險化學品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條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

但是,公安機關的特殊性在於,在行政案件中其是行政執法部門,在刑事案件中則是刑事司法偵查部門。故而,在危化型危險駕駛罪中,公安機關參照的法規應當是與危險化學品運輸有關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性規章。

危險化學品運輸型危險駕駛罪研究系列文章之四

《XX市公安機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認真開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危化品運輸車輛交通事故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綜合整治,嚴格按規定條件審核、發放《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定期清理逾期未檢、逾期未報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督促企業及時辦理檢驗、報廢手續。依法從嚴查處危險化學品運輸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根據公安部內部對相關警種職權的劃分,交警部門主要負責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偵辦工作,在查辦危化型危險駕駛犯罪行為入罪判斷時,自然也不能只依據交通安全類法規,依然要參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與危險化學品運輸有關且包含“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

危險化學品運輸型危險駕駛罪研究系列文章之四

(六)如何理解相關法律與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與刑事司法犯罪的關係。

張明楷教授認為,刑法的最可貴价值在於保護國民的自由,即對未來行為預測的可能性。當某種行為長期為國民公開實施,為一般人所認可,公安、司法機關歷來不予制止時,國民就不可能預測到該行為是犯罪行為。即使這種行為確實具有法益侵害性,也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宣傳教育、行政規制之後,再當犯罪處理。行政法律的規定,只具有作為認定犯罪的線索的意義,不能作為刑事責任認定的直接法律依據;刑事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必須根據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條文的具體規定與目的、刑法的補充性原理等,進行獨立的判斷。

就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超載問題來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是對一般客貨運超載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是對運輸危險物質特殊物品超載的處罰,兩法效力等同,適用時應當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對於超載運輸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優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比,雖然《危險化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屬特別法範疇,但是它只是一種部門規章,而《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法律,其效力遠遠高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對於同一種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應當優先適用法律,即對超載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的處罰,應優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危險化學品運輸型危險駕駛罪研究系列文章之四

這也就是說,危險化學品運輸中,雖然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管理辦法》這些管理規範,相關行為都具有相當的抽象化危險性,理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卻不能,也不應該一概地納入危險駕駛罪的打擊範圍。這就需要公檢法相關人員,對具體行為進行價值判斷。

危險化學品運輸型危險駕駛罪研究系列文章之四

梁賓博士在《危險駕駛罪研究》中認為,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結合在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具體過程中,行為人違規運輸行為的具體表現、嚴重程度、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等因素,另行、個別、具體地判斷其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只有肯定行為人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僅違反了相關的管理規範,而且客觀上危及多數或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時,才應肯定該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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