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證和採礦證辦理流程


探礦證和採礦證辦理流程

據國家有關規定以下五種情況,由國土資源部直接頒發勘查許可證(即探礦證):

新設探礦權紙質報送資料請按以下順序準備打印裝訂:

1. 《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一式 3 份);(注意:必須使用探礦權報盤軟件填寫並附電子報盤)

2. 申請的區塊範圍圖(原件一式 1 份);

3. 探礦權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 在有效期內並已經年檢(複印件 1 份);

4. 勘查單位《地質勘查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並已經統檢(複印件 1 份);

5. 勘查合同或勘查計劃(原件 1 份);

6. 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原件 1 份);

7. 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2 份);

8. 交通位置圖( 1 份);

9. 電子報盤( 1 份);

10. 涉外項目還應提交探礦權申請人的公司合同、章程(複印件 1 份);

11. 協議出讓項目,還應提交協議出讓的相關文件。

附四: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採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

按照行政審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為進一步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實現探礦權、採礦權審批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現對探礦權、採礦權申請上報電子文檔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探礦權、採礦權申請人在到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提交紙質申請資料的同時,需提交電子文擋。

二、報送的電子文檔一律使用 5 寸或 3 寸光盤存儲,要求一項目一盤,提交電子文檔的資料(各類掃描件、 word 文檔等,)全部儲存在光盤內,光盤表面應標註項目名稱。

三、申請人要對提交的電子文擋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當紙質文檔與電子文擋不一致時,退回申請人修改後重新申報。

四、電子文檔製作的技術要求:

(一)製作的電子文檔實行一材料一命名的方式。申報資料目錄,以 " 材料清單 .txt" 命名;申報資料中的各電子文檔,以 " 申報資料詳細名稱 + 文件格式 " 命名。申報資料的電子文檔,按照《國土資源部探礦權、採礦權審批電子文檔報送標準》中的分類及《國土資源部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所列材料順序,建二級文件夾分類保存。

(二)規定申報材料為 word 文檔格式的,同時申報材料中包含有圖片等掃描材料的,應在 word 文檔中插入掃描文件。

(三)提交電子文檔採用以下格式:

1. 報送材料清單(目錄),採用 .txt 文本格式,材料清單中所列資料是否已提交電子文檔,應予以註明。

2. 凡《國土資源部探礦權、採礦權審批電子文檔報送標準》中所列需提交 word 文檔以 .doc 格式提交(有內插表格、圖件的,要求能正常瀏覽)。簽字蓋章的部分需進行掃描,保存為 jpeg 格式後,按先後順序和圖像插入形式保存到 word 文檔的最後面。

3. 表單類資料,包括各類申請表、呈報表等,全部進行掃描,保存為 tiff (多頁)、 jpeg (單頁)格式。

4. 各種證件、證明、圖件類資料,包括各種證明文件、證照原件、各種繪圖等,採用 tiff (多頁) jpeg (單頁格式保存)。

(四)掃描注意事項

1. 選擇適當的分辨率:圖紙、文字採用 20odpi ,照片採用 1oodpi 。

2. 選擇合適的消藍方法:對藍幅圖掃描時應進行消藍處理。

3. 選擇合適的顏色:線條類圖件或文字類資料採用二值;黑白照片或其他非彩色圖件類採用灰度;彩色照片或彩色圖件採用真彩掃描。

(五)其他耍求

1. 格式轉換:各單位收到立即已有原始擋拮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轉換處理。

2. 圖像修飾:檢查掃描文件的完整性和掃描質量,對不符合要求的要進行反轉、調整、糾斜、去汙、合併等處理。(六)申請登記書電子報盤軟件下載: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首頁 > 公共信息 > 信息服務 > 信息化 > 軟件下載 > 探礦權、採礦權軟件。

新設探礦權提交以下電子文檔(製作格式和標準按照以上公告要求):

1. 探礦權申請登記書(附電子報盤)(掃描);

2. 申請的區塊範圍圖(掃描);

3. 申請人營業執照(掃描)

4. 勘查施工單位資質證書(掃描);

5. 地質勘查合同(掃描);

6. 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文件(掃描);

7. 勘查實施方案( word 文檔,掃描加蓋紅章的頁面);

8. 交通位置圖(掃描);

9. 涉外項目還應提交探礦權申請人的公司合同、章程(掃描)

附五:國土資源部新設探礦權審批程序

(一)接收申請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以下簡稱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提交的探礦權申請材料。

(二)材料審查

主辦司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符合探礦權申請要求的,進入下一審查程序;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補充修改材料告知書》或《退回申請材料通知書》,需要退回申請的,連同申請材料一併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三)探礦權設立情況核查

主辦司局在審查探礦權申請符合要求後 , 給申請項目所在省廳(局)發探礦權受理調查函,核實申請勘查範圍內設置探礦權的相關情況。

(三)受理

主辦司局在收到申請項目所在省(區、市)廳(局)核實回覆意見後,研究決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礦權申請的通知》,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礦權申請的通知》,連同申請材料一併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四)、會審

1 .編寫項目情況簡介

主辦司局在受理探礦權申請後,編寫項目情況簡介,送部內 8 個會審司局會審。

2 .會審司局會審

會審司局在收到會審項目情況簡介後的 5 個工作日內,返回書面會審意見給主辦司局。

3 .會審意見彙總

主辦司局彙總各會審司局的意見,並提出審查意見,提交部探礦權會審會議審議。

4 .會審會議審議

會審會議由部領導或其委託人主持,主辦司局彙報探礦權申請審查情況,由會議會議審議決定。

( 五 ) 結果通知

准予登記的,主辦司局出具《領取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不予登記的,主辦司局出具《不予登記探礦權申請的通知》,連同探礦權申請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探礦權申請人。

( 六 ) 頒發勘查許可證

1 .探礦權申請人按要求完成了相關要求的事項,並繳納探礦權登記費、使用費以及價款後,主辦司局將收費通知單交政務大廳,政務大廳與財務司聯繫,領取繳費發票;

2 .政務大廳從財務司領取繳費發票後,通知主辦司局印製勘查許可證,同時通知探礦權申請人領取勘查許可證;

3 .政務大廳將勘查許可證和發票交探礦權申請人,同時將探礦權申請人的領取勘查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交主辦司局備案。

(七)備案、公告

1. 主辦司局將探礦權登記項目備案材料交政務大廳轉發給項目所在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

2. 主辦司局負責在全國發行的報刊上進行公告。

(八)資料歸檔

主辦司局將批覆後的全套材料整理歸檔。

(九)收費標準

1 探礦權登記費

標準:對受理的每個探礦權申請項目收取登記費 100 元

2 探礦權使用費

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 100 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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