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有誤!哈市物業管理協會權威解讀

昨天(8日),新晚報官微發了一條題目為《@哈爾濱人:遇到這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的文章,根據哈爾濱市物業管理協會的反饋,我們對部分誤讀信息予以權威解讀。

以下是來自哈爾濱市物業管理協會的權威解讀——

哈爾濱市物業管理協會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回覆:“這篇文章很多內容被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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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有误!哈市物业管理协会权威解读

誤讀信息↓↓

“物業不與業主籤合同,業主可拒繳物業費。”

真實情況是→

  • 其實物業通常是跟開發商、業委會、社區等簽訂合同,這些都不是跟業主直接簽定,但也都是法律允許的,是有效的……所以這不能成為居民拒繳物業費的理由。

誤讀信息↓↓

“物業服務質量太差,可拒繳物業費。”

真實情況是→

  • 這一條也不準確,這個“差”並不能由單獨的業主主觀判斷。如果一句“服務太差”就拒絕繳納物業費,那對物業及其他繳費的業主來說,是不公平的。

  • 若物業公司存在問題,市民可以投訴到媒體、所在區街道辦事處和區級物業辦,由行政部門協調處理。如果出現法律糾紛、民事訴訟,可向哈爾濱市仲裁委申請仲裁或通過起訴來解決問題。

總之,糾紛應通過有效途徑解決,並不提倡“不交物業費”,這隻能讓物業公司減少運營收入、讓糾紛惡化、損失其他業主的利益。

關於物業費

還有這些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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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底該不該交物業費?

“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行為,其本質是對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侵害。”房產專家、國銀房產律師團隊主任律師李續傑表示,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拒付物業服務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覺得物業服務不好能拒交物業費嗎?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如果覺得物業服務有問題,可以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公安、環保、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質監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佈聯繫單位、舉報電話,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可以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

3、物業能不能增加收費項目?

在生活中,有個別物業公司會以各種名義來增加物業費,對此,我省也有明確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質價相符、公平公開、合理誠信的原則。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服務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物業服務收費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如果確需調整,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並經業主大會同意;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4、物業不公示收支情況該如何處罰?

按照我省規定,物業公司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情況;電梯、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繫方式及維護保養情況;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情況、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車位、共用車庫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

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你有更多物業管理方面的諮詢和難題,請直接給小編留言。我們會請哈爾濱物業管理協會的工作人員跟蹤瞭解和服務。

《遇到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有误!哈市物业管理协会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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