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佛山大道江灣立交橋北往南方向下橋位
就發生了交通擁堵現象
有的街坊心想:
正值上班高峰期,堵也正常
但當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民警
到場疏導交通時卻發現
↓↓↓
原來
在立交下橋位的2條車道上
竟有施工人員擅自圍蔽了1條車道
大量的車流突然遇到道路收窄
因此才引發了交通擁堵
擅自圍蔽施工引發佛山大道擁堵
這怎麼行!
為了避免擁堵加劇
民警立即要求施工隊撤除圍蔽設施
恢復車道通行
此時,施工隊隊長賀某
聲稱已獲得批文可以進行施工
但他卻遲遲無法拿出批文
於是民警再次要求其將圍蔽路障撤走
但賀某仍然不聽指令,並百般阻撓
甚至不顧民警警告
前往附近小吃店吃上了早餐
負責人賀某屢次阻礙民警執行公務
眼見主幹道車龍越來越長
在多次警告無效後
民警當機立斷採取應對措施
強制撤除了道路圍蔽
並在現場疏導車流
迅速恢復佛山大道的暢通
民警迅速解除圍蔽恢復交通
隨後,民警將不聽勸阻的賀某
帶回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調查
最終,賀某因阻礙民警執行職務
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
法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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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維護正常執法秩序和警察執法權威
既事關社會公共秩序和
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也事關社會公平正義和國家法律尊嚴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將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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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丨廖鼎 黃昕佩
審核 | 曾越杯
來源 | 禪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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