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積分換錢?丈夫竟辭職做傳銷…

許師傅和妻子小柯是從小學到高中的同學,畢業後,兩人從鄉下來到城裡,在梅列區一傢俬營企業工作。有了孩子之後,兩人就搬出公司宿舍在市區租了套房子,日子過得還算不錯。

然而,兩年前,許師傅迷上了傳銷,不是聽課,就是推銷、拉人頭,甚至曠工去發展下線。小兩口為此多次發生爭吵,小柯只好把許師傅的工資卡藏了起來。

“別人奮鬥一輩子,我們只要辛苦幾年,把事業做開,把團隊做大,今後,我們靠積分就可以換錢。你不是想把孩子送到國外讀書,照這樣下去很快就能實現了。”每次向妻子拿錢,許師傅總是搬出各種傳銷心得來說服小柯。

幾次大投入後,許師傅並沒有看到所謂的滾滾財富,但走火入魔的他卻認為只是錢投的不夠多。後來,為了專心做傳銷,他乾脆把工作都辭了。

靠積分換錢?丈夫竟辭職做傳銷…

辭職後,妻子徹底和他鬧翻了,再也不給他錢了。許師傅通過關係找到了社會上的盧老闆借款。“朋友價,二分息,你要我就給你打二十萬元。”一見面盧老闆就說。咬咬牙,他瞞著妻子,借下了這筆錢。

兩個月後,傳銷組織的“老大”跑路了,而所謂的積分根本換不來錢。2018年8月,盧老闆將許師傅夫妻倆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們共同償還債務。

直到接到開庭傳票,小柯才知識有這筆鉅額債務。在訴訟請求裡,盧老闆不僅主張本金,連利息也一併主張。

“第一次當被告,我心都涼了,老公沒有工作,肯定會扣我的工資,以後一家人怎麼辦。”回憶當時的情景,小柯淚流滿面。

然而意外的是,法院並沒有支持盧老闆要她承擔債務的訴求。

經梅列法院審理認為,債務沒有小柯簽字或事後追認,且盧老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許師傅借款是為家庭生活日常所需的情形,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述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盧老闆要求小柯共同承擔債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借款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判決被告許某在夫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其個人償還,其配偶柯某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普法

自2018年1月1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正式實施,對於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則在於債權人,債權人需要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才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為個人債務,債務人的配偶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以“共債共籤”為原則,在債權人未舉證借款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的情況下,應以認定個人債務為原則,以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為例外。

經偵君提醒

遠離傳銷是正道!

傳銷害人害己

貶損自身人格

破壞家庭和諧

擾亂社會秩序


凡是以各種名目

繳費或購買商品為門檻

通過發展下線或

再要求購買商品的形式組成團隊

實行復式計酬或返利的經營活動

均為傳銷活動

國家法律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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