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師告訴你:沒有保全的債權人能否參與分配其他案件執行財產?

一個債務人有多個被執行案件,但其財產不足以得以執行,其他債權人是否可以參與法院正在執行財產分配?秦律師告訴你,可以參與分配。

就比如被執行人的一套房產被法院執行,但其他債權人的案子沒有查封這套房產,查封這套房產的債權人是否享有優先權呢?法秦律師告訴你,沒有優先權,但可以就保全產生的費用、比如保全費、擔保費等體現受償。

採取保全措施,並不能獲得法律上的優先權。優先受償權,是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保全措施屬於臨時性保障,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妨礙執行。

秦律師遇到過執行法官治理氣壯的說,人家採取保全了,就應當優先執行,如果還有剩餘,其他人再分配。這個說法及其錯誤。

秦律師就提供能否參與分配的法律依據,但一定要記住,參與分配的前提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參與的債權已經有生效裁判文書和正在執行程序;二是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執行階段參與分配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最高法院《民事訴訟實若干意見》2015.2.4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百一十一條 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五百一十二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