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提示:法院規矩,本地法院不去拍賣外地房產!

執行法官提示:法院規矩,本地法院不去拍賣外地房產!

筆者最近接到了一起執行案件。

對方欠了我們這邊600多萬。對方在武漢、嘉興、蘇州三個城市有房產。


筆者去聯繫了上海某法院的執行法官。

他說,要提供產調(也就是房產交易中心內部檔案),看看什麼情況。

筆者問法院開了調查令,聯繫了外地同行,把產調查好,給法院寄過去了。


筆者把拍賣申請書寫好,交過去了,就等著法院組織拍賣和執行了。

結果執行法官告訴我:上海的法院,是不去處理外地的房產的。

問他原因,原因是:跑去處理外地的房產太麻煩了。


筆者表示:程序性權利,我已經行使了,拍賣申請書,我已經寫了。

執行法官回答我:對啊,你是已經寫了,程序性問題已經履行了。


那麼到底怎麼解決呢?

執行法官回答筆者:你們自己跟對方去聯繫下,協商把這個房子賣了,然後把錢還給你們。

到這裡我也已經無話可說了。如果這樣,那還要法院執行局有什麼作用。


看來,執行案件,還是需要一定的關係。

筆者只能找律所主任,出面處理這個案子的後續。

這裡可以看出一個法院規矩:本地法院不去拍賣外地房產!

以後看到人家拿外地的房產提供擔保,一定要特別小心。


希望上述建議對你的生活起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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