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接到了一起执行案件。
对方欠了我们这边600多万。对方在武汉、嘉兴、苏州三个城市有房产。
笔者去联系了上海某法院的执行法官。
他说,要提供产调(也就是房产交易中心内部档案),看看什么情况。
笔者问法院开了调查令,联系了外地同行,把产调查好,给法院寄过去了。
笔者把拍卖申请书写好,交过去了,就等着法院组织拍卖和执行了。
结果执行法官告诉我:上海的法院,是不去处理外地的房产的。
问他原因,原因是:跑去处理外地的房产太麻烦了。
笔者表示:程序性权利,我已经行使了,拍卖申请书,我已经写了。
执行法官回答我:对啊,你是已经写了,程序性问题已经履行了。
那么到底怎么解决呢?
执行法官回答笔者:你们自己跟对方去联系下,协商把这个房子卖了,然后把钱还给你们。
到这里我也已经无话可说了。如果这样,那还要法院执行局有什么作用。
看来,执行案件,还是需要一定的关系。
笔者只能找律所主任,出面处理这个案子的后续。
这里可以看出一个法院规矩:本地法院不去拍卖外地房产!
以后看到人家拿外地的房产提供担保,一定要特别小心。
希望上述建议对你的生活起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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