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全額出資買的房子,現在的房產證是兒子夫妻的名字,他們不孝順我們能要回房子嗎?

手機用戶72244063236


父母全額出資購買的房產,房產證上登記的為子女的名字,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贈與行為。

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贈與受贈人,且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的合同。在雙方達成合意,雙方之間便形成了贈與合同。

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一般就不可以撤銷贈與了,但是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可以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父母購買了房產,現已經登記在子女的名下,實際上是視為贈與財產已轉移了,因此該贈與行為不能再任意撤銷了。

附義務贈與

如果是附義務贈與,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這三種之一情況下,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借貸

如果父母能夠證明該房產房款是子女借的自己的錢,則可以考慮借貸關係的民事訴訟。


律師說


對於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證據的情況,因為從題目的描述來看,父母想要要回房子,意味著想要證明房屋的產權是父母的,而不是現在的登記產權人夫妻的,這個難度是比較大的。

因為按照我們國家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物權的歸屬以登記為主,說白了就是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就優先認定為是誰的房子。如果你認為不是,那麼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你是實際的產權人,否則很難推翻房產證的效力。

至於父母所說的房子的出資全部是由父母出的,那父母也僅僅是涉及到債權的問題,也就是說,父母你可以往回要錢,但是不能往回要房子。

那麼錢能不能全部要回來呢?這還需要看進一步的證據。首先父母要有證據證明房屋的出資確實是有父母出的,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你要證明出資的性質是什麼?因為出資有兩種性質,要麼是贈予,要麼是借貸。如果是贈予的話,意味著你是自願白白給人家的,沒有特殊情況是不能往回要的。如果是借貸,那麼你需要拿出相關的借據,證明當初你們之間是債權關係,現在你可以往回要。

如果沒有相關的借條,也無法證明當初是屬於借款的性質,那麼很有可能會默認為屬於贈予,這種情況下要回錢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也不是完全沒有希望。

所以出現這樣的糾紛,建議當事人一定要諮詢專業的律師,我們會在專業範圍和經驗範圍之內,為當事人設計最佳的訴訟方案,爭取挽回最大的利益。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我們全額出資買的房子,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兒媳的名字。他們不孝順我們能要回房子嗎?我認為是不可能的。

房屋的產權歸屬,是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為法律依據的。既然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子兒媳的名字,那麼他們兩個就擁有對房子的所有權,與你是沒有關係的。

你當時拿出全款買了房子,卻寫成了兒子、兒媳的名字,如果沒有其它條件約束的話,應該屬於無條件、無償贈予。自願給了人家的東西現在反悔想再要回來,問題就不那麼簡單了吧。

第一,要證明你的贈予無效。這就需要你拿出兒子兒媳強迫你無償贈予的事實根據,說明你的贈予是在他們的強迫下不得已而為之,從而撤銷贈予,將房產要回。

第二,你所出的購房款為借款。如果你能拿出兒子、兒媳的借條等能夠證明買房子的錢是借給他們的,而不是贈予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將借款要回來。如果無法還借,可將房子做為抵押。

第三,證明你的贈予是有條件的。如果有合同或有人證的口頭協議,這個贈予是附加了條件的。如果兒子兒媳違背了這個協議,則可以以對方違約為由撤銷贈予。

本人非法律界人士,此種方法是否可行,望諮詢律師為準。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老人家,水的流淌是有一個慢慢汁潤和侵溼的過程,您能把房孑寫上他們夫妻倆的名字,說明您的兒孑還是讓您比較放心的好兒孑,起碼來說懂事又比較孝順,您才放心地把房子交給了他們,您的兒孑兒媳也不會做出令您失望的事。

孩孑的性格和思想品質並不是一天,二天就形成的,它是一個長期的培養和教育結出的果實,已經形成它內在豐富的營養成份,這樣的果實也是與基因和好的品種分不開的,也是與您長期的管理,澆水,施肥,不斷的修剪和培育密不可分的,這種碩果的生長您是注入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也給您帶來釆收的希望!

你還顧慮什麼呢!當你們慢慢變老的時候,這個樹下一定是充滿溫馨的陽光,兩把椅子就足夠安放你們小憩愉快的過往,看一看天空的白雲,望一望遼闊的慰藍,瞧一瞧腳下一抹新綠的小草,淡然的時光緩緩流淌,晚霞的餘輝在嫋嫋的飲煙中漸漸褪去,喧鬧的白晝被黑夜慢慢吞沒。

兒媳端來濃濃香味的飯菜,您還期望他們不孝嗎!您還期望能把房孑搬走嗎!

天堂容不下這麼大的住宅,只有安放一顆心臟的位置,留給他們吧!


手機用戶邱書慶


看到此問題,估計作為父母,生活不如意,有些寒心!

從親情角度講,父母將自己一生的積蓄拿出為子女買房,兒女理應對父母盡孝心,但孝心的標準是什麼?父母的感受各有不同!

中國人受傳統文化的影響,一生基本為兒女而活著,但仍然有一個經濟學原理,等價!為兒女的付出的回報就是兒女的孝順,也就是兒女對父母付出的回報!


回到本題,父母全款出資是贈與還是借貸?

父母出資時,是如何想的,借他們還是給他們?

對於資金而言,如果是借,那麼就只有債權的關係。問題就只有什麼時候還?如何還錢的問題;

如果是贈與,《合同法》規定,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不能撤銷;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那麼,父母答應給錢,給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給之後則不可。

房子是誰的?可否要?

依據題主所言,父母出全資買的房子,現在的房產證是兒子夫妻的名字,這個房子是誰的?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房子登記在兒子夫妻名下,即為他們的房子,與父母無關。

題主的情況能要回嗎?不能!

那怎麼辦?可以要錢。如果沒有贈與文書或記錄,可依據付款憑證,讓他們還錢!這樣做,或許作為父母,心裡能平衡些!


童律師會客室


當老年人的老了有時候會糊塗,首先你要弄清楚你想要達到的目的。才說幹什麼,怎麼幹。我幫你分析。1 ,想不認兒子了,並且完全有能力不需要他將來照顧你們?如果是,那就不顧一起只管自己高興的幹!2,如果是想出氣,教育他們。更多滴是冷處理,以後再說。3,房子是肯定收不回來了。想減少損失,只能維持關係,用其他方式要回來,比如投資需要,或者其他。不然呢?又要不回來,還得罪小兩口,萬一真的不孝順,將來依靠他們時還要低三下四?一頭都沾不上,何苦要鬧?

話說回來,自己的孩子,有啥法呢?養兒就是還債。都委屈了大半輩子,相通點,命都可以丟,何必在乎這一時之氣?過段他們也會思考的。關係會慢慢改善的。祝你開心!


我笑慘了


好像不能呀,都過戶了怎麼要回來。

不知道他們不孝順到什麼程度呢,是不聽話呢還是不管不問呢還是不給吃喝呢還是打罵虐待呢,如果只是不聽話,就算了吧,睜隻眼閉隻眼。不管不問的話也可以忍忍,自給自足豐衣足食嘛,就當白養活這兒子,給國家做貢獻了。如果是剋扣吃喝甚至虐待,那就不能忍,告他去,法律會支持你們,讓他們贍養。。不過房子還是要不回來了的。。

能給他們買房子,說明還是有點錢的,個人覺得吧,不孝這個罪名還是別急著扣的好,有時候話趕話,兩方都不夠冷靜,說了一些過激的話,做了一些過激的事情,作為父母要意識到,孩子再不好也是自己養的,這是典型的自作自受。所以不能急,耐心一點,等雙方冷靜下來,等時過境遷,等孩子長大。。更沒必要收回房子讓事件升級。對孩子犯下的錯誤,最應該反思的是父母,最應該原諒他們的也只有父母。。

不要急著懲罰孩子,讓他們去吧,自己好好保重身體,安排好自己的晚年,等待他們回頭。


流浪的雪夭


你們所說的“不孝順”,在法律上稱“不盡扶養義務”。有扶養能力而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第一、老人全額出資購買的房子,房產證登記的是兒子夫妻的名字,這套房子在法律上被視為是老人對兒子夫妻二人的贈與。

第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同時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三、你們需要證明:購買該房是你們全額出資、證明你們父子身份、證明兒子不盡撫養義務,同時在他們不盡撫養義務嚴重情況出現後的一年內,你們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銷你們對兒子夫妻的贈與。


郭廣吉律師


從法律上來講想要回房子是不可能的,因為我國不動產已登記為準,現在房子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屬於兒子兒媳的財產,除非老兩口能夠證明當時是採取的證明買房,但需要有借名買房的協議,實際出資證明、實際居住人等等條件。

如果是以借貸關係到法院起訴要求兒子兒媳償還所出的購房款還是有一定的可能要回當時的出資。

但是這種方法需要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出資的資金是屬於借給兒子兒媳用於購房的,不光要有出資證明,還要有借條或者能證明是借款的聊天記錄等證據實現起來難度較大,畢竟父母給子女買房,一般不會想到會出現現在這種事情。

所以還是希望您可以和孩子好好的聊一聊,畢竟母子、父子之間血脈親情,也看看是不是之間有沒有誤解或者隔閡。


東友律師事務所


這個情況和我們家情況差不多,鬧騰了大半年,以兩敗俱傷收場。家公家婆今年70多歲,10年前在蘇州買了一套房,因為公婆當時年齡大,銀行不給貸款,也因我和老公名下已經各有一套房子,也沒有辦法再用我們的名字買,就在房產證上寫了小姑子和婆婆的名字。所有錢都是婆婆出,小姑子只是掛個名。(小姑子今年46歲,陪嫁的時候已經給過一套小別墅,還有門面房,她家日常開支公婆每年貼補N萬)誰知道公婆去年想換房子的時候,小姑子和姑爺不願意了,說房子是他們的,死活不同意賣,而且兩口子一起罵公婆的話極其難聽,小姑子還以兩個人離婚相要挾……因為當時賣房協議已經簽過,捯飭了大半年,有很多違約金,現在房子是賣了,去掉中介費和違約金,剩下的錢公婆都給了他們。而且是在頭天晚上罵完,第二天公公親自把錢送上門去……這個事情發生作為兒媳婦我真不好做出什麼評論,只是覺得世態炎涼,為了利益可以拋棄一切道德底線,丟失做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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