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嚴重違紀行為的認定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除此之外,再沒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定如何才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嚴重違紀行為,那麼,如何認定員工的行為構成嚴重違紀行為呢?一般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要素來判定:

員工嚴重違紀行為的認定標準

首先,公司有規章制度規範該行為以及規章制度合法且沒有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也就是說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明確規範、規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旦向員工進行了公示送達,也沒有明顯不合理的情況。

其次,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員工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紀。有的企業對一種行為不分後果輕重均用同一方式進行獎懲,行為對應的獎懲方式與行為性質嚴重不符,或者同一行為同時對應數種獎懲方式等等,如規定“員工曠工的,將處以警告、記過、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這樣不明確的規定在適用時會帶來巨大風險。

再次,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的違紀行為。現實中發生的事實是客觀事實,而發生糾紛的時候需要證據證明的違紀行為卻是法律事實,兩者的差距在於證據,證據越充分,將法律事實還原為客觀事實的概率就越高。

最後,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和約定的程序。法定程序包括通知工會等,約定程序要看企業制度的規定。需注意的是,違紀解除的最終決定權仍然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只要依法履行了告知工會的前置程序,聽取工會的意見,並不需要工會同意解除。

員工嚴重違紀行為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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