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許不會相信,律師代理案件不收律師費,違規

你也許不會相信,律師代理案件不收律師費,違規

律師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初是從1954年開始恢復,1980年8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對新的律師制度作了系統、詳盡的規定。該暫行條例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務是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提供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其實,80年代初,律師也是屬於公職人員的一種,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服務市場化,律師就被劃分出來單獨作為一種職業而走向市場化至今。(當然現在也存在公職律師,但與原來的律師工作任務有一定的不同)

律師,依法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就應該得到尊重和相應的報酬。這無可厚非、也理所當然。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朋友有訴訟案件需要你出庭應訴時,他明知你是一個律師,希望你能幫助他,這從道義上講,朋友有難,應該出手相助,但律師本人卻無法出庭,因為朋友並沒有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律師事務所不會為律師本人提供手續,導致無法出庭。如果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那朋友就應該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服務費,這時候,友誼的小船就可能翻船了,因為朋友會不理解,甚至會對律師產生誤解。這樣的情況相信諸多的律師同仁都會非常無奈和無助的。

有人說,律師就是個體戶,自己代理案件收不收取律師費,完全取決於律師本人。

也有人說,律師作為一種職業,靠的是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智慧生存,提供服務就應該得到報酬。

其實,律師代理案件收不收費,並不是律師說了算。反之,如果律師代理案件不收取律師費,這是違規行為。

你也許不會相信,那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

第十條規定: 律師、律師事務所進行業務推廣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八)不收費或者減低收費(法律援助案件除外);……(文/許小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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