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不手軟,武義、永康、東陽等地相繼宣判一批涉黑犯罪團伙

4月9日下午,武義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孫太榮等25人涉黑犯罪團伙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孫太榮現年41歲,籍貫武義。法院經審理查明,孫太榮曾因犯罪被兩次判處刑罰。他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繼續混跡於社會,以開設賭場、高利放貸、詐賭、暴力討債等為業,在社會上逐漸形成惡勢力,同時也積累了一定的經濟基礎。2014年,孫太榮為了進一步壯大勢力,網羅了一批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以孫太榮為組織、領導者,有一批積極參加、較為固定的成員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以孫太榮的麻將館為據點,成員服從孫太榮的安排和指揮。孫太榮為了斂財增強自身經濟實力,以開設賭場抽頭漁利,詐賭被害人,設圈套高利放貸,然後以要債為由,暴力討債,毆打被害人,對被害人進行非法拘禁。以孫太榮為首的犯罪組織為非作歹,殘害百姓,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稱霸一方。該犯罪組織層次分明,既有組織、領導者,又有積極參加的骨幹成員,還有其他參加者,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危害性特徵明顯。

法院審理後認為,以孫太榮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社會正常的秩序,為嚴肅法制,懲治罪犯,維護社會治安及管理秩序,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作用、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被告人悔罪表現等情形,對該團伙組織、領導者孫太榮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102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八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

武義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部分鄉鎮街道工作人員、社會群眾在現場旁聽宣判。

4月9日下午,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對省掃黑辦第二批掛牌督辦的陳杰超等10人涉黑犯罪團伙案進行公開宣判。10名被告人均獲刑,最高達23年。

陳杰超現年28歲,永康人。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杰超意欲在當地樹立威望,糾集多人加入其組織。2014年年底,以他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步形成。雖然該組織存續時間不長,但積極參加者、一般參加者均相對固定,組織內有若干不成文規矩,且聚會頻繁。在實施犯罪行為時,陳杰超提供工具、多次糾集、指揮組織成員打架鬥毆、開設賭場、幫人“撐場面”、要賬等,組織成員積極參與,使用暴力和“軟暴力”,實施聚眾鬥毆2起、組織內犯罪的尋釁滋事15起。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開辦紙箱廠、幫人辦事收取好處費等方式獲得經濟利益,在破壞娛樂場所經營、插手民間糾紛和經濟糾紛、打架鬥毆等方面,陳杰超組織有著惡劣影響。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杰超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餘被告人作為團伙骨幹成員和一般成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判處陳杰超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處罰金4萬元;對其餘被告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七年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4月9日,經東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東陽市人民法院對省掃黑辦掛牌督辦的被告人彭某輝等1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18名被告人均獲刑。

2016年年底以來,被告人彭某輝糾集彭某龍、胡某島、彭某專、張某海、楊某卿、龍某、彭某福、彭某明、向某、石某等人在東陽市橫店鎮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發展成以被告人彭某輝為首,被告人張某海、彭某專、彭某福、胡某島、龍某為骨幹成員,被告人彭某龍、楊某卿、彭某明、向某、石某等為成員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彭某輝等人通過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並利用其影響力開設賭場,強行收取賭博場所保護費,為集團成員謀取“福利”,安排人員到賭場上班拿工資,同時要求成員配備刀具、鋼管等械具以便在作案時使用。該犯罪集團在東陽市橫店鎮範圍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對被告人彭某輝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其餘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兩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記者:張黎明 倪國棟

  • 盤踞金華市區多年的惡勢力集團被判刑,主犯一審獲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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