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兩年不履行義務,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女子黃某竟然來到法院大鬧,認為法院不該對其限制高消費。4月9日,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寧夏創恆萊茵電梯有限公司經理、法定代表人黃某,予以司法拘留10日、罰款5萬元的處罰。
據瞭解,2017年5月11日,在寧夏創恆萊茵電梯有限公司與銀川市金鳳區宏達租賃站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中,經金鳳區法院審理並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寧夏創恆萊茵電梯有限公司承諾2017年6月10日前支付租賃費、違約金、建築器材賠償款等共計5.6萬餘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但是,寧夏創恆萊茵電梯有限公司一直沒有履行還款義務,金鳳區宏達租賃站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8月,金鳳區法院查詢到寧夏創恆萊茵電梯有限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便把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終結了本次執行。2018年6月,申請人申請恢復執行,法院審查後,對寧夏創恆萊茵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採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在恢復執行期間,該公司股東、黃某的丈夫康某,提出願用水泥抵頂拖欠的租賃費等款項,但申請人不同意,未達成和解。
4月9日上午,黃某來到金鳳區法院執行局執行法官的辦公室質問法官:“你們憑啥把我限制高消費?這個案件是公司的事情,與我沒關係!”說話間,黃某突然情緒激動,反覆要求法院取消強制措施。法官告訴她,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應該承擔責任,而不是逃避。但黃某不聽解釋,辱罵糾纏法官長達半個小時。
當事人來了一撥又一撥,黃某的行為已經妨礙了法官正常的執法活動。在勸告無果的情況下,金鳳區法院決定對其以拒不履行、妨礙執行公務採取司法拘留措施時,黃某突然向一名法官的襠部連踢兩腳。
據金鳳區法院介紹,該院對黃某首先以妨礙執行公務司法拘留10天,待拘留期滿後,將對其拒不履行、拒不申報財產等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措施。 (首席記者 張懷民)
本期監製丨馬 哲
版面設計丨張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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