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印发《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近日,淄博市印发《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考核范围、指标及权重,突出了差异化考核,强化了考核结果运用,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提升公益服务质量水平。办法规定,增加考核结果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挂钩的政策。

据悉,考核对象为市直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其他组织,不含纳入市直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和实有人数为零的事业单位。同时,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按照规定,考核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履行职责、创新创优、基础管理和服务社会满意度五部分,党的建设指标实行定性考核,其他指标实行定量考核,其中履行职责指标50分、创新创优指标20分、基础管理指标15分、服务社会满意度指标15分。明确了指标标准制定的原则,强调履行主要职责指标的制定要以市委编办确定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核准的业务范围清单为主要依据。

按照事业单位行业属性、专业特点在有关主管部门设置专业考核委员会,各专业考核委员会各自拟定行业(领域)考核实施方案,根据不同类别职能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制定适用于本行业(领域)的职责履行、创新创优等指标标准,考核指标及权重可结合行业属性、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具体化的评分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优秀占比原则上不超过25%。根据《淄博市市级及以上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增加考核结果与“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挂钩的政策,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干部选拔任用、物质奖励、机构编制管理、财政预算管理和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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