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商家傍名牌 觸犯商標法賠鉅款

2017年11月,波司登羽絨服裝有限公司發現,黃某通過在某線上購物平臺上開設網絡店鋪,銷售帶有“波司登”等標識的羽絨服,於是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波司登公司認為,黃某未經許可,在銷售的商品上使用波司登公司享有權利的商標,侵犯其商標權,給公司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與惡劣的影響,特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黃某的網店開設在以團購為特色的某知名網絡銷售平臺,其銷售影響範圍廣;其次,截至公證證據保全之日,涉案羽絨服的拼團銷售數量為966件,銷售數量大;其三,黃某確認,涉案羽絨服上的相關標識,系其購買光板服裝與“波司登”品牌標識後,委託他人縫製後再行銷售,其行為屬於擅自使用他人持有的註冊商標,較之於一般的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其侵權性質更為惡劣;其四,黃某該行為必然對於波司登公司享有的商標造成一定的損害,甚至影響到一般公眾對於“波司登”系列羽絨服的品質、美譽度等方面的判斷。因此,黃某的侵權行為,影響面大,主觀侵權惡意明顯,銷售數量大。最終判決,黃某賠償波司登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及公證費等合理費用4168元。

法官點評:製造並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不僅影響了商標權利人的信譽,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還擾亂了市場正常的經濟秩序。他們讓消費者看到了廉價,卻無法保證商品的質量,必然會對名牌商標的口碑造成極大損害。李 軍 朱麗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