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軒君說法丨學游泳學出“骨折”,誰來為這出“悲劇”買單?

案情回顧

陳某系某游泳館會員,天天去該泳泳館游泳健身。2018年4月9日,其照常前往游泳館準備游泳,卻在途經游泳區洗腳池過道時,因

防滑墊老化破損而不慎摔倒。該游泳館工作人員當即將陳某送往醫院,經醫院診斷,陳某被確診為右腿腓骨骨折。受傷後,陳某長達半年時間無法工作,且生活難以完全自理,需要人陪護。期間,陳某就賠償事宜多次與游泳館進行協商,均無果,遂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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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軒君說法

首先,游泳館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其應該盡到安全保障管理義務。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管理義務,要看游泳館有無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是否做好安全防範措施以及事後有無盡到合理救治義務。具體到本案中,陳某滑倒系防滑墊老化破損所致,即泳遊館未做到及時更換防滑墊,並未做好相應安全防範措施,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管理義務。因此,游泳館應對陳某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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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陳某作為該游泳館的會員,對游泳館的佈局以及警示標誌都應當熟悉,且游泳館地比較溼滑,作為經常游泳的顧客,陳某明知該浸腳池內有水,經過時需轉彎進出,其自身也不夠謹慎,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故其對自身摔倒受傷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後,發生此類事情,應及時保存相應證據。有些顧客在摔倒後經常不選擇向場館內工作人員進行求救,而擅自離開。到日後要主張賠償費用時,卻已經無法證明在該處摔傷了。因此,在遇到此類情況時,要及時向在場工作人員進行求助,最好留下相應的書面記錄,例如醫院的病歷單、診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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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來源丨黃岩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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