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着养”?扬州这事儿告诉你“入赘”不能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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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情事儿】

养儿防老,如果儿子不孝怎么办?那就多生两个,这个不孝,那个孝,总有一个孝顺的,这是很多老年人的观念,但,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他们应该听说,只是不想这等不靠谱的事儿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父母“分着养”?扬州这事儿告诉你“入赘”不能一走了之!

美丽的江苏扬州,就有这么一对老两口:陈某与丈夫姜某,膝下有姜A、姜B、姜C三个孩子,姜父已经去世,孩子三人中,姜C“入赘”到了女方家。按说,两个孩子照顾自己母亲这么一位老人,不是什么事儿,但是,问题来了,两个孩子照顾下,表面应该是衣食无忧的母亲,却生活困难,连想张口吃一顿现成饭都困难,为什么会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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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姜父在世的时候,姜A、姜B约定了,姜父主要由姜A扶养,而母亲主要由姜某姜B赡养,而父亲先走一步,自然姜A就觉得自己的赡养义务就到头了,但眼见此情况,姜B就不同意了,拒绝履行之前在亲友见证下签订的协议,姜A、姜B这么一闹,母亲陈某生活就没有着落了,生活困难的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吃饭的问题、医药费、护理费及日常生活费等。另外,要求姜A、姜B每年称大米150斤,面粉50斤。

那么,“入赘”的儿子,是不是就跟嫁出去的姑娘,是泼出去的水,跟他没关系了呢?


【一锤定音】

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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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用分担

姜A、姜B轮流承担母亲的日常生活,而医疗费等由子女三人按照20%、40%、20%的比例承担,三人每年负担母亲的日常生活费800元、1600元、1600元;

2.护理义务

如果母亲陈某生病,则由子女三人轮流承担护理义务。


【醒世警言】

1.“入赘”不能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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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人的赡养,即使“入赘”(男女结婚后,男到女家成亲落户的情形)后不能一走了之,同样的道理,对于老人的赡养而言,嫁出去的姑娘也不是泼出去的水,这件事体现就很明显,日常生活因为入赘后照料难以落实,但医疗费、日常生活费以及母亲陈某生病后的护理,一项不缺。

2.“分着养”实际“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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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父母的赡养,很多子女算过一笔账,说现在生活好了,老人的寿命相对延长,如果独生子女相互结合,那么,以后可能面临至少8个老人的扶养(男女双方各自的爷爷、奶奶,父亲和母亲),所以,很多人,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将老人的赡养以约定的形式“分工”,即你负责赡养谁,他负责赡养谁,这种表面上的公平,实际上规避了另一方对约定外老人的赡养义务,是违法行为,自然无效。

当然,就像本案中一样,法院会考虑到其已经尽到的赡养义务,对其赡养义务会酌情予以减少。

3.赡养至少“将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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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老话叫“人人都会老”,所以,对于赡养,你即使不能不能做到“舍己为老”,至少做到“将心比心”,设想一下,自己老了希望得到怎样的照顾,那么,从现在开始,从这一刻开始,就让自己的老人先得到你希望得到的照顾,你希望将来儿孙怎么待你,那么,从这一刻开始,你作为儿孙,就开始去尽这份责任,这也是爱的储蓄,是幸福的“零存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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