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人身損害賠償中最重要的部分——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由於人身損害造成的殘疾受害人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以後,會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在生活或工作中,因人身損害而導致殘疾的,可以要求賠償義務人支付殘疾賠償金。那麼,您知道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是怎樣的嗎?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有哪些?

詳解人身損害賠償中最重要的部分——殘疾賠償金

一、什麼是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導致的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應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二、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

2004年5月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計算殘疾賠償金的參考依據

根據上述的第二十五條規定可知計算殘疾賠償金的參考依據有三項:

1、受害人的傷殘等級;2、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3、受害人的年齡。對這三項計算依據小編將逐條進行詳細分析。

關於第1項,受害人的傷殘等級。Question:一個傷殘等級and多個傷殘等級。

傷殘等級具體等級對應的賠償比例(即傷殘賠償指數)為: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九級20%,十級10%。在只有一個傷殘等級的時候,按照上述的賠償比例進行計算即可。但在有多個傷殘等級時,由於只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每增加一處傷殘按另外的賠償比例計算,該賠償比例是附加計算的,因此被稱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和傷殘賠償指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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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傷殘賠償指數,《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有明確規定的標準,不同傷殘等級都有對應比例(指數)。而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則沒有具體規定,不同傷殘等級沒有對應比例(附加指數,以下簡稱Ia)。所以對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樣。有的是在取值範圍內(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級以下一個固定值,五級以上一個固定值。綜合網上學者的意見,Ia的合理取值應為:二級為10%,三級為9%,四級為8%,五級為7%,六級為6%,七級為5%,八級為4%,九級為3%,十級為2%(存在一級傷殘時,其他等級被吸收,不再計算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當然,這只是網上學者們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Ia取值的做法也是各不相同:

1、上海、山東、浙江的部分地區

按照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Ih)為基數,屬二級至五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附加指數4%;屬六級至十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附加指數2%。附加指數合計不超過10%,賠償指數合計不超過100%。

2、雲南

從一級至十級,分別取附加指數0%,10%,9%,8%,……,2%。附加指數合計不超過10%,賠償指數合計不超過100%。

3、廣東和青海的部分地區

從一級至十級,分別取附加指數10%,9%,8%,……,1%。附加指數合計不超過10%,賠償指數合計不超過100%。(注:一級的附加指數為10%,存在一級傷殘時,其他等級被吸收,不再計算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4、江蘇

每增加一處傷殘,即取附加指數5%。附加指數合計不超過10%,賠償指數合計不超過100%。

5、江西的部分地區

多處不同的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相加得到一個傷殘賠償比例,賠償指數相加之和大於100%時,取100%。

6、北京

由法醫鑑定機構在鑑定書上直接寫明附加指數、賠償指數。


關於第2項,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Question:城鎮or農村、受訴法院的選擇。

如果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其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解釋之所以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金額,主要是考慮到城鎮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於農村許多。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戶口人員到城鎮工作、生活,如果單純以戶口作為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依據,對於戶口在農村但在城鎮工作和生活的人員是不公平的,為了充分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對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另外,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選擇哪一個法院進行訴訟,這不僅關係到受害人的訴訟成本(包括交通費、住宿費等)問題,而且關係到賠償標準的適用問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按照受訴法院的賠償標準計算。因此,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進行訴訟顯得至關重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理應適用前述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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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的For Example:A某(甘肅人)在甘肅被B某(上海人)駕駛的大貨車(車主為B某)撞傷。在該案中,A某既可以選擇在甘肅(侵權行為地)法院起訴也可選擇在上海(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A某做完鑑定以後是10級傷殘、適用20年的年限,選擇甘肅還是上海,獲得的殘疾殘疾金的數額將是天差地別!!!

如果A某是城鎮戶口,那麼按照2017年上海市的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596元計算,殘疾賠償金為125192元;按照2017年甘肅省的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763.4元計算,殘疾賠償金只有可憐的55526.8元,相差2倍有餘。同時,小編還要強調的一點,如果A某是農村戶口(實際也居住在農村),那麼按照2017年上海市的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825元計算,殘疾賠償金為55650元,與按照城鎮標準計算也是相差2倍有餘。(法律不是歧視農村和西部地區,此乃國情、國情、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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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具體數額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可自行上網百度。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其中第3項,受害人的年齡。Question:定殘日的確定。

法律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將侵權事實發生時的年齡(以定殘之日為基數),以60歲和75歲為界限,進行了劃分,具體表現為:

a. 定殘日不滿61歲的

殘疾賠償金=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所對應的賠償係數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 20年;

b. 定殘日滿61歲的

殘疾賠償金=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所對應的賠償係數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 [20年-(定殘日的年齡-60歲)];

c. 定殘日年滿75歲的

殘疾賠償金=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所對應的賠償係數 *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 5年。

“定殘日”應是指被法院確認有法律效力的傷殘鑑定結果作出之日。司法實踐中,由於當事人的申請而多次鑑定的情況非常普遍。多個鑑定的存在容易導致對“定殘日”的確定產生爭議。小編在這對“百家觀點”不再論述,直接“武斷”認為,在存在多個鑑定的情況下,應當以人民法院採信的鑑定來確定定殘日並據此計算殘疾賠償金。在第一次鑑定未被法院採信的前提下,很難令人信服地接受第一次鑑定是定殘之日。第一次鑑定可以視為是進行了定殘的行為活動,但是對傷殘等級並未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定殘”結論,“定殘日”自然也並未成立。

四、鑑定報告中的損失參與度問題

損傷參與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我國法醫學在日本法醫學家渡邊富雄教授“事故寄予度”的基礎上定義的概念,具體是指採用醫學技術的方法確定致害因素與受害人自身體質、原有疾病、傷殘狀況以及醫療過錯程度等之間的比例關係,從而量化致害因素對於損害後果的具體影響,形成的參與度比例。對於損失參與度,司法實踐中基本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1、不考慮損傷參與度,由侵權人全額賠償;2、應當考慮損傷參與度,並以損傷參與度為標準確定賠償責任;3、將損傷參與度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參考,由法院裁量責任比例。這三種觀點在審判實踐中均有相應的判決。

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案例24號: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作出二審判決的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原告榮寶英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榮寶英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存在一定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原審判決以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中將榮寶英個人體質狀況“損傷參與度評定為75%”為由,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作相應扣減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但小編認為不能一概適用指導案例24號,應該區分不同情形考慮參與度。

1、受害人本身存在身體機能退化或極端特殊體質,不應考慮參與度。身體機能退化一般發生在中老年人中,任何人都有逐漸變老的過程,侵權者一般應能預見到老年人受傷害的程度要超過一般人群,且如果對社會群體中區分年老與年輕而確定賠償比例,可能造成社會不公。

2、受害人自身疾病所佔參與度比例較輕,不應考慮參與度。此時交通事故造成的外傷才是受害人構成殘疾的主要原因,而自身疾病的原因是輕微的,因此不宜再考慮參與度。

3、受害人自身疾病與交通事故外傷作用相當,應當考慮參與度。如果受害人的自身疾病和交通事故外傷共同作用造成損害後果,且兩種因素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損害後果,損傷參與度各自所佔比例40%-60%,這種情況下應當考慮參與度。

4、交通事故僅是誘因參與度極低,應當考慮參與度。受害人自身疾病和交通事故外傷共同作用造成損害後果,自身傷病起主要作用,交通事故外傷僅是誘發因素或加速、加重因素,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較低,應當考慮參與度。

5、受害人的損害後經鑑定完全由疾病所致,與交通事故外傷無因果關係,根據公平原則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按照目前的鑑定標準《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如果受害人的損害後經鑑定完全由疾病所致,與交通事故外傷無因果關係,鑑定機構是不予鑑定傷殘等級的,僅對因果關係作出說明,因此也不存在傷殘等級扣減參與度問題,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相撞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該規定系屬法律根據公平原則所做的規定,體現了對交通事故參與方弱者的保護。

友情提醒:學海無涯,法律案件中的一部分——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的一一部分——侵權案件,侵權案件中的一部分——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一部分——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之策還有許許多多可論之處,因篇幅有限和小編能力有限,在此就不詳盡贅述其他內容。

詳解人身損害賠償中最重要的部分——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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