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範宇斌 攝
中新網台州4月18日電(記者 範宇斌)18日記者獲悉,浙江省台州市臨海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成功調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進行了司法確認。據悉,這是台州首例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的案件。
2020年1月1日,陳某駕駛一重型自卸車與騎電動車的鄭某發生碰撞,導致鄭某當場死亡。3月13日,鄭某的母親、丈夫、兩個女兒向臨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月27日,這起案件成功調解,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標準,雙方達成協議:由某財產保險公司黃岩分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按責賠償四原告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療費(醫保內)、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四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就本次事故賠償事宜一次性處理結案。
近日,當事人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當日,臨海市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司法確認。現所有款項已履行完畢。通過訴前調解,從原告起訴到案件履行,僅耗時一個月,大大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
另一方面,臨海市人民檢察院以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臨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臨海市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公開審理此案,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記者瞭解到,受害人鄭某系農村戶籍,若按以往標準只能參照2019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以及按照農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2019年12月23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標準的意見》,明確侵權行為發生於2020年1月1日(含當日)以後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標準。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以及戶籍制度的改革,“同命同價”的呼聲越來越高,此前區分城鎮與農村戶口計算死亡、傷殘賠償金,使得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所得的賠償數額相差之大,引起民眾產生“同命不同價”的落差感。
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實行“同命同價”,消除了當事人對於賠償金額的預期計算的分歧,有利於訴源治理和調解工作的展開,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體現,保護了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