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模被踢踹引發熱議,小朋友到底能不能出來接廣告?

近日有網友稱,杭州一女童模被一名成年女性踢踹,併發布了拍攝視頻。這段視頻在網上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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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合作過的商家“糖果爺爺baby總店” 發微博表示“今天才發現麻麻原來這麼沒有愛心ᵋᵌ令人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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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童模合作商家表示,該女子為女童“妞妞”的媽媽,“妞妞”模特與多家店鋪合作,接單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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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妞妞媽媽在微博發表道歉聲明,表示“在溝通教導如視頻上的稍大動作絕無傷害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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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到底能不能出來接廣告?瑞達法考商經法主講教師劉安琪老師從專業的角度針對此事件發表了看法↓

#踢拍照童模的人是她媽媽#

1.《廣告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那麼這位小朋友是不是代言人呢?

所謂廣告代言人是指: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這裡的推薦可以是語言明確推薦,也可以是僅僅以其形象推薦(如木門廣告中放一個陳道明的大照片,也認定為推薦)。代言人既可以是名人,也可以是形象好氣質佳的素人。

若在幾家店鋪中,小朋友的形象被突出使用,可能構成代言人。那麼店主也就違反了廣告法,將會受到罰款處罰。

若其僅僅為衣服模特,並不違法廣告法。

2.是否違法勞動法呢?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得僱傭16週歲以下的童工,但三個領域例外:演藝、體育、和特種工藝。服裝模特中,小朋友,甚至小嬰兒都是常常出鏡的,從這個角度,倒也說得過去。

但打人是肯定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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