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三個“關口”,強化對省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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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省級政府是貫徹中央精神、推動工作落實的關鍵一環,自然資源督察機構要落實好督察地方政府的職責,關鍵是強化對省級政府的督察。

從多年來督察工作實際情況看,對市縣級政府的督察力度相對較大,但對省級政府的督察力度不足,以督察部分重點地區、重點問題為基礎,推動全省域問題整改的目標落實不夠有力。應以轉型實施自然資源督察為契機,瞄準當前工作的“痛點”,改進完善督察工作方式,提升對省督察效能。


“關口”一

打通由業務性問題到政府性問題的“關口”

此前,督察工作發現問題分類指引是對準法律法規和部的規範性文件,查找業務管理規範性方面存在的問題,即對準自然資源業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圍繞批、供、用、補、查等業務管理的合法合規性開展監督檢查,形成的督察成果報告也是聚焦業務管理問題,而對於業務問題背後反映出的地方政府違規決策、管理不力等問題,則沒有梳理出來,要求政府整改。當前,很大一部分自然資源違法違規開發利用行為背後存在政府的問題,很多違法違規行為就是地方政府決策和推動的,這也是中央設立督察機構監督地方政府的直接原因。督察集中在業務性問題忽視政府性問題,導致板子打在違規執行者身上,而沒有打到違規決策者身上。

只有打通由業務性問題到政府性問題的“關口”,在深入督察發現自然資源業務管理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督察問題背後政府違規決策、管理不力等問題,才能壓實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的責任。


“關口”二

打通由市縣問題到省級問題的“關口”

由於自然資源行政審批及開發利用職權大多在市縣一級,省級政府主要承擔土地徵收和農轉用審批等少數審批職能,按照業務性督察的方式,在市縣層面發現的問題多,直接在省級層面發現的問題較少。對省督察主要體現為發文、開會的對接對象為省級政府,實質性督察不足。只有打通由市縣問題到省級問題的“關口”,跳出業務性督察的侷限,以督察發現市縣有關問題為基礎,督察省級政府是否採取有力措施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是否有力監管和約束市縣政府等,才能落實省級政府對本省範圍內資源保護工作“負總責”的要求。


“關口”三

打通由點上問題到面上問題的“關口”

由於督察機構人員較少,督察工作發現問題主要是通過抽查的方式,核查一些有代表性的點上問題。對於點上問題反映出來的普遍性問題(如自查上報嚴重弄虛作假、瞞報漏報等),缺少對面上問題整改的部署和程序,導致督察機構實地核查幾個,地方就整改幾個,沒抽查到的就不去整改,督察干部疲於奔命,實地核查的糾偏效果沒有充分顯現。只有打通由點上問題到面上問題的“關口”,強化抽查結果對整個地區特別是全省範圍工作情況的約束作用,才能擴大實地核查的效用,強化省級政府對全省工作情況的主體責任。


新要求

中央對督察工作提出新要求

近期印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強調,要彰顯國家機關政治屬性,確保政治和業務融為一體、高度統一。今年是自然資源督察全面實施的第一年,督察機構面臨新職責新使命,迫切要求突出督察的政治屬性,加強對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的督察。

中央批覆的自然資源部“三定”規定中,對自然資源督察的職責明確為“根據中央授權,對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授權層次提升到中央層面,並把中央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法律法規等分別單列出來,而不僅僅是督察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突出了鮮明的政治導向。督察工作就不能侷限於具體業務的管理情況,對於業務管理方面存在重大問題的,還要進一步督察地方政府是否正確理解和貫徹中央精神、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政府層面工作機制、是否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現象等,真正把督察對象聚焦到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推動健全完善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機制,推動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自然資源管理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新任務

督察工作面臨新任務

土地督察向自然資源督察轉型,不僅是名稱變化,督察內容、督察領域和督察要求也有更大的改變。與原來土地督察職責相比,自然資源督察機構職責從土地管理領域擴大到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領域,督察任務大幅增加,中央和部黨組的要求也明顯提高,督察人重任在肩。但與此同時,督察機構人員編制沒有增加,一個督察局僅30餘人,除去綜合業務處室,落實到負責聯繫一個省的督察室,只有3~4個編制。而一個省通常有數十甚至上百個縣(市、區),完全就業務談業務,問題能發現幾個就整改幾個,難以達到中央和部黨組的要求。

這就需要聚焦重點,迴歸職責定位,建立更加精準和高效的督察工作機制,把對地方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自然資源管理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作為督察首要任務,擺脫具體業務問題的束縛,抓住重大問題和普遍性問題,把問題定性和整改責任聚焦到政府決策和管理責任上,特別是抓住省級政府這個承上啟下的關鍵環節,細化壓實政府自然資源保護和管理的主體責任,更好地維護自然資源管理秩序,為推進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有效的資源保障。


綜合施策提升對省督察效能

基於此,筆者認為,強化對省督察應綜合施策,著重抓好四方面工作:

完善督察內容,進一步查找業務性問題背後的政府性問題。自然資源業務管理問題仍然是督察的重點,但要在深入核查掌握業務管理問題的基礎上,查找相關的政府會議紀要、政府領導作出的批示、政府出臺文件依據等,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配合開展個別談話,督察業務問題背後的政府違規決策、管理不力,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乃至政治意識不強、思想站位不高等問題,嚴肅督察明知故犯、惡意違法、默許縱容違法等行為。形成的督察報告要直接突出地方政府的問題,有關業務性問題作為支撐材料。把省級政府直接違規決策和推動的問題,以及市縣政府直接決策和推動、省級政府默許縱容或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系統梳理出來,要求整改,推動政府自然資源管理主體責任落實。同時,建議修訂《督察發現問題分類指引》,將按照審批、供應、執法、登記等業務管理進行問題分類,改為按照地方違規決策、管理不力等政府層面問題分類,供各督察局參考,具體由各督察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作硬性要求。

健全核查機制,強化抽查結果對整體工作情況的約束作用。下發整改意見時,對抽查的點上情況要梳理形成面上問題,並明確要求對督察區域類似問題開展全面排查清理整改。對發現弄虛作假較為嚴重、瞞報漏報超過一定比例的地區開展駐點督察,進行全面核查。整改核查驗收時,不僅核查此前抽查到的地區或項目,也要核查此前沒抽查的地區或項目,擴大實地核查的糾偏作用,落實對省域範圍的督察。

強化聯動機制,充分發揮省級政府在管人管事上的優勢。具體督察方式上,既要組織好全國統一開展的專項性督察,通過強大聲勢推動政府責任落實;又要重視日常性督察,通過日常密集管控和分析研究,梳理出省域性的普遍問題及省級層面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加強督察局與省級政府的溝通協調,定期通報工作進展,主動謀劃和共同開展一些重大的全省性清理整治行動,推動問題解決,共同把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自然資源管理的有關精神和決策部署貫徹下去。

嚴格督察整改,著力壓實省級政府整改主體責任。

在健全完善信息技術和人員支撐保障機制的基礎上,督察機構發現問題不難,難在如何推動整改,特別是政府層面問題的整改,強化督察的嚴肅性。建議制定《督察發現問題整改工作辦法》,建立與部有關司局協調聯動機制,業務性問題要求地方完成問題實質性整改、消除違法狀態,政府決策和管理問題要求撤銷相關違規會議紀要、政策文件,建立規範工作機制。對到期整改進展嚴重滯後、整改要求落實不力的地區,啟動限期整改程序,暫停自然資源審批、供應等事項。對於問題特別嚴重的地區或重大典型案件,由部約談有關地區或通報省級政府,督促省級政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追究有關政府領導的責任。

(作者:賴文浩 單位: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廣州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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