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州:服刑人員不服管 收監執行方知悔


肅州:服刑人員不服管 收監執行方知悔

近日,肅州區司法局針對社區服刑人員劉某脫離監管的行為,依法向肅州區人民法院提請撤銷緩刑建議,並在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的協助下,於2019年4月9日將劉某執行收監。劉某成為2019年第二例因不服從社區矯正監管規定而被肅州區司法局提請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服刑人員。

社區服刑人員劉某,男,30歲,金塔縣人,長期在肅州區居住。2016年3月因犯合同詐騙罪被肅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

劉某自法院判處緩刑交付執行後未按時到肅州區司法局報到,下落不明。司法局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多次去劉某家中和其經常活動的地點組織走訪查找,並向劉某的家人、鄰居和所在居委會了解有關情況,均未查出其去向,導致劉某脫管近兩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劉某已不具備社區矯正監管條件,且再犯罪風險較大。經肅州區社區矯正重大事項議事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2018年7月12日,肅州區司法局依法向劉某原判法院肅州區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銷緩刑建議書。在肅州區人民法院下達收監執行決定書後,肅州區司法局立即與酒泉市公安局肅州分局對接,決定對劉某實施網上追逃。同時,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也一直沒有放棄對劉某的查找。

2019年4月9日,劉某在肅州區清水鎮使用身份證辦理業務時,被清水派出所控制。肅州區司法局社區矯正股立即與肅州公安分局對接聯合行動,奔赴清水鎮將劉某抓獲,並於當日將其送至肅州區看守所羈押。等待劉某的將是有期徒刑一年的牢獄生活。

這起撤銷緩刑執行收監的案例向全區在矯社區服刑人員敲響了警鐘,今後肅州區司法局將繼續加大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力度,對違反社區矯正監管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堅決依法嚴肅處理,確保社區服刑人員依法服刑,杜絕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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