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酒駕 收監

“在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與原判刑罰實行數罪併罰。”近日,安陽縣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馬某某酒駕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間,馬某某不思悔改再次酒駕被查,法院依法撤銷其緩刑,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馬某某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6月2日22時30分許,剛剛結束酒局的馬某某,抱著僥倖心理發動了機動車,當行駛至安陽縣某路段時,被安陽交警當場查獲。經檢測,馬某某屬於醉酒駕駛。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兩個月前,馬某某就因酒後駕駛被公安機關吊銷了駕駛證,並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處罰金一萬元。此次被查獲時馬某某尚在緩刑考驗期,本應吸取教訓的馬某某卻不思悔改,錯上加錯。

近日,安陽縣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法院採納了安陽縣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被告人馬某某對判決結果全部接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