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以虛假身份信息騙取結婚登記?婚姻無效!

【以案释法】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婚姻无效!

【以案释法】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婚姻无效!

2003年初,朱某經人介紹,和廣東省新會市某村自稱李某的男子相識。兩人於同年12月到轄區民政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並向工作人員提交了各自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填寫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工作人員審查後,為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朱某和“李某”到廣東省江門市生活,並生育了女兒。共同生活兩年後,“李某”於2006年初將結婚證帶走,之後一直下落不明,朱某通過多種方式均無法與其取得聯繫。“李某”的失蹤,讓整個家庭陷入困境。朱某到“李某”戶口簿上的籍貫所在地找人,卻被告知查無此人,到當地派出所瞭解,才得知“李某”結婚登記所使用的身份證、戶口簿均為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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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初,不知所措的朱某來到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朱某的法律援助申請,並指派廣西建梧律師事務所周莉律師承辦。經過調查取證和法律關係分析,周莉律師代朱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民政局頒發結婚證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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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和《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九條規定,依法審查婚姻登記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件等材料是婚姻登記部門履行婚姻登記職能的必經程序。朱某和“李某”雙方提交的身份證件材料齊全,民政局已履行審慎審查義務。但受當時的技術條件所限,民政局不能及時識別“李某”提交的身份證件的真偽,因此在辦證行為中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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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李某”戶口簿上籍貫所在地的派出所也出具證明,明確“李某”結婚登記時提交的身份證及戶口簿資料,在派出所轄區戶政底冊、廣東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全國人口信息查詢系統中均沒有登記,因此“李某”的身份信息是偽造的。而偽造的身份證件是不能作為婚姻登記的依據,因此民政局為朱某和“李某”頒發的結婚證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礎,且違反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制度,干擾和破壞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的禁止婚姻行為,不符合結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當然的無效婚姻行為。2018年10月,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民政局頒發結婚證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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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發現配偶利用虛假身份信息騙取結婚登記時,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解除婚姻關係。本案中,“李某”以虛假身份騙取結婚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制度。而由於技術條件限制,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沒有辦法識別“李某”身份證件的真偽,至今無法確定結婚是否是“李某”身份掩蓋下的自然人的真實意願。為了保障朱某的婚姻自由,法院依法撤銷了民政局頒發結婚證的行政行為。

審核:吳麗麗 戰晟 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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