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這26人被列入上海藥品安全“黑名單”!

【监管】这26人被列入上海药品安全“黑名单”!

市藥監局今天公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將範後榮、張波、朱媛媛、王豔萍等26人列入本市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相關當事人涉銷售假藥等嚴重違法行為,已被依法查處。詳見↓

上海市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

嚴重違法生產經營相關責任人員(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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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这26人被列入上海药品安全“黑名单”!
【监管】这26人被列入上海药品安全“黑名单”!【监管】这26人被列入上海药品安全“黑名单”!

案情簡介

1、範後榮銷售假藥案

2018年1月上旬起,範後榮在其經營的位於上海市嘉定區徐行鎮勞動村潘橋296號的成人保健品店內,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將一盒印有“植物偉哥”字樣的藥片(共10粒)銷售給俞某。2018年1月15日,公安機關接報後對上述店鋪進行搜查,當場查獲待銷售的各類性藥共計107粒。經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均應按假藥論處。2018年5月22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8)滬7101刑初115號]:範後榮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繳獲的假藥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範後榮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2、張波銷售假藥案

2017年12月起,張波為非法牟利,在無任何資質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的位於上海市嘉定區倉場東路372號8號樓1410室的店鋪內,向他人銷售從他處購得的“美使癢丁”注射液。2018年2月1日,公安機關對該店鋪進行檢查時,當場查獲“美使癢丁”注射液64支。經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應按假藥論處。2018年5月4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8)滬7101刑初118號]:張波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獲的假藥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張波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3、龔奕、朱媛媛銷售假藥案

龔奕、朱媛媛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淘寶網經營“姐妹藥妝”、“參天系列小店”、“悠哈的可愛小店鋪”三家網店。2015年6月起,二人直接或委託他人在日本批量採購日本產藥品後帶至國內或通過微信向國內上游賣家低價購入日本產藥品,後在網店發佈商品信息並加價予以出售。其中,龔奕主要負責網店管理、進銷貨等,朱媛媛主要負責打包、收發快遞等。2016年9月10日,公安人員在上海市閔行區碧江路329弄10號201室扣押眼藥水、鎮痛貼等日本產藥品2000餘盒。經認定,上述藥品均應按假藥論處。2015年6月至案發,龔奕、朱媛媛通過“姐妹藥妝”、“參天系列小店”、“悠哈的可愛小店鋪”對外銷售日本產眼藥水、洗眼液、鎮痛貼等假藥共計人民幣30餘萬元;已扣押在案的庫存假藥及待發貨的假藥金額共計人民幣6萬餘元。2017年11月16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3刑終33號]:一、龔奕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朱媛媛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三、在案假藥予以沒收;四、禁止龔奕、朱媛媛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龔奕、朱媛媛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4、王豔萍、於聰、張虹、沈青青銷售假藥案

2016年年初,王豔萍、於聰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租賃上海市普陀區金沙江路1698弄7號2604室作為倉庫,採用在淘寶網開設“小春正品藥妝店”、“櫻花國際日本代購”、“熊媽日本代購”、“Drmed醫博士”、“東洋優品日本代購”網店等方式,分別對外出售各類日本產藥品。同年6月,張虹與於聰共同經營“小春正品藥妝店”網店,並僱傭沈青青為該店打包、收發快遞。2016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至王豔萍居住處將其抓獲。同月28日,於聰、張虹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公安機關另從金沙江路1698弄7號2604室扣押了待銷售的FX牌眼藥水等55種1500餘件日本產藥品。經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扣押的藥品未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准,亦未取得進口藥品批准文號,均應按假藥處理。2017年12月22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4刑初2041號]:一、王豔萍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於聰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三、張虹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四、沈青青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五、在案假藥予以沒收;六、禁止王豔萍、於聰、張虹、沈青青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王豔萍、於聰、張虹、沈青青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5、衛雅婷銷售假藥案

2016年6月起,衛雅婷在上海市嘉定區塔城路295號疁城新天地微生活館經營“然媽日妝店”,後為牟取非法利益,將從他處採購的日本產藥品存放於店內並加價予以銷售。2017年6月6日,執法人員至該店鋪檢查時,當場查獲眼藥水、祛痘膏等日本產藥品38種共計157盒。經認定,涉案藥品均應按假藥論處。2017年9月13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4刑初1475號]:衛雅婷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涉案假藥予以沒收;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衛雅婷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6、趙慶、嚴超銷售假藥案

2016年5月起,趙慶在上海市嘉定區嘉定鎮疁城新天地開設“頤淘海外精品店”,對外出售進口日用品、化妝品,趙慶負責進貨、銷售,嚴超幫忙看店。後趙慶、嚴超二人為非法獲利,由趙慶通過微信向他人採購眼藥水、無比滴、液體絆創膏等日本產藥品,通過“頤淘海外精品店”等途徑對外加價出售。2017年6月6日,公安機關、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至上海市嘉定區金沙路366弄91號102室查獲趙、嚴二人,並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趙、嚴二人住處及“頤淘海外精品店”內扣押眼藥水、無比滴等日本產藥品共計205盒。經認定,所涉藥品均應按假藥論處。2017年9月12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14刑初1408號]:一、趙慶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嚴超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涉案假藥予以沒收;四、禁止趙慶、嚴超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趙慶、嚴超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7、王瑜、陳葉銷售假藥案

王瑜利用他人身份信息經營“e品優品”網店。2016年3月23日起,王瑜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棲林路265號5單元1603室操作網絡接單,通過QQ群、微信群等渠道聯繫購入日本產眼藥水、鎮痛貼等藥品後,在網店發佈商品信息並加價予以出售。王瑜另租賃上海市松江區九亭鎮滬亭南路1059弄18號1203室作為倉庫,2016年4月起僱傭陳葉為其打包、收發快遞。2016年4月起,王瑜、陳葉在明知涉案藥品未取得進口藥品批准文號等情況下,通過“e品優品”網店銷售日本產眼藥水、洗眼液、鎮痛貼等假藥共計40餘萬元。經認定,在案藥品均應按假藥論處。2017年8月24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14刑初1938號]:一、王瑜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三十八萬元;二、陳葉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二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三、在案假藥予以沒收;四、禁止王瑜、陳葉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王瑜、陳葉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8、陳光耀銷售假藥案

陳光耀繫上海市徐彙區嘉善路98號B座502室上海晨鑫口腔門診部的實際負責人。為對病患治療所用,2016年5月底,陳光耀通過門診部護士杜某,從許志剛(已判決)處以每盒人民幣240元的價格購買了6盒50支裝,共計30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並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購藥款。2016年7月8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聯合執法檢查時,在該口腔門診部查獲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278支。經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查扣的藥品未標示中文標籤及藥品批准文號,為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7年6月28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01刑初458號]:陳光耀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繳獲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278支予以沒收;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經營活動。2018年7月18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陳光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陳光耀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9、楊齊銷售假藥案

楊齊繫上海市鼓浪路268號上海仇蘭英口腔診所實際經營人。2016年5月底,為治療所用,楊齊從許志剛(已判決)處以2760元的價格購買了20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和300支“POSICAINE®100”麻醉注射劑。2016年8月2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聯合執法檢查時,在該口腔診所內查獲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10支、“POSICAINE®100”20支。經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查扣的藥品未標示中文標籤及藥品批准文號,為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7年6月28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01刑初457號]:楊齊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繳獲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10支和“POSICAINE®100”麻醉注射劑20支予以沒收;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經營活動。2018年5月16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楊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楊齊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0、佔志強銷售假藥案

佔志強繫上海市中山西路1868號上海美康口腔門診部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2016年3月中上旬,為個人對病患治療時銷售使用,佔志強從許志剛(已判決)處以每盒人民幣260元的價格購買了2盒50支裝,共計10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並通過微信紅包的方式支付購藥款。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聯合執法檢查時,在該口腔門診部內查獲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40支,同時抓獲佔志強。經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查扣的藥品未標示中文標籤及藥品批准文號,為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7年4月13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01刑初244號]:佔志強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繳獲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40支予以沒收;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經營活動。2018年4月20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佔志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佔志強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1、朱炎銷售假藥案

朱炎繫上海市婁山關路976號上海美寧口腔門診部的實際負責人。為對病患治療所用,2016年1月13日、4月27日,朱炎先後兩次讓門診部護士從許志剛(已判決)處以每盒人民幣250元至26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了6盒50支裝,共計30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並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購藥款。2016年7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聯合執法檢查時,在該口腔門診部查獲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116支。經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查扣的藥品未標示中文標籤及藥品批准文號,屬於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7年4月17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01刑初274號]:朱炎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繳獲的“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116支予以沒收;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經營活動。2018年1月19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朱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朱炎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2、周忠美銷售假藥案

周忠美系上海市寶山區東林路395弄9號上海佳雅口腔門診部助理醫師,負責藥品等醫療用品的採購事宜。2016年5月24日,為對病患治療所用,周忠美從許志剛(另案處理)處以每盒人民幣240元的價格購買了20盒50支裝,共計100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並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購藥款。2016年7月26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聯合執法檢查時,從該口腔門診部內查獲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注射劑652支,同時抓獲周忠美。經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查扣的藥品未標示中文標籤及藥品批准文號,為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6年12月8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1刑初1061號]:周忠美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經營行為;涉案假藥予以沒收。2018年1月19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周忠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周忠美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3、武紅霞、孫柏青銷售假藥案

武紅霞、孫柏青繫上海市華夏東路1821號上海誠悅口腔門診部執業醫師,二人平時分時坐診,各自購進個人診治病患所需藥物。2016年3月14日,孫柏青從許志剛(另案處理)處以人民幣1140元的價格購買了100支“Lignospan®standard”(俗稱英文版斯康杜尼)和100支“POSICAINE100”(俗稱英文版必蘭)麻醉注射劑。2016年5月25日,武紅霞從許志剛(另案處理)處以人民幣1620元的價格購買了200支“Lignospan®standard”和100支“POSICAINE100”麻醉注射劑。2016年7月21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聯合執法檢查時,從該口腔門診部內查獲武紅霞尚未使用的“Lignospan®standard”12支、“POSICAINE100”1支。經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查扣的藥品未標示中文標籤及藥品批准文號,為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6年12月8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1刑初1063號]:一、武紅霞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孫柏青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禁止武紅霞、孫柏青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經營行為;四、涉案假藥予以沒收。2018年5月28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武紅霞、孫柏青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武紅霞、孫柏青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4、熊映雪銷售假藥案

熊映雪作為上海市綠林路211號上海安達醫院綠川社區服務中心口腔科主任,於2015年12月28日、2016年5月27日,先後兩次私自從許志剛(另案處理)處購進共計70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後再以每支人民幣10元的價格,在診治中出售給患者使用。2016年7月19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聯合執法檢查時,在該口腔科內查獲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注射劑347支,同時抓獲熊映雪。經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查扣的藥品未標示中文標籤及藥品批准文號,為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6年11月30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7)滬0101刑初1043號]:熊映雪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經營行為;涉案假藥予以沒收。2018年4月25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熊映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熊映雪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5、陳蕾銷售假藥案

陳蕾作為執業醫師,於2009年開始實際經營上海市雁蕩路90號5200室上海馮蘭月口腔診所。2016年1月6日、5月18日,陳蕾先後兩次從許志剛(另案處理)處購進共計250支“Lignospan®standard”麻醉注射劑,在診治中出售給患者使用。2016年6月8日10時許,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聯合執法檢查時,在該口腔診所內查獲留存待用的“Lignospan®standard”注射劑114支,同時抓獲陳蕾。經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查扣的藥品未標示中文標籤及藥品批准文號,為按假藥論處的假藥。2016年11月30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6)滬0101刑初1042號]:陳蕾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經營行為;涉案假藥予以沒收。2018年1月19日,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陳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陳蕾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6、王靜銷售假藥案

2017年3月起,王靜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在上海市寶山區長江路258號C6-6室開設“韓璟致美科技美容體驗中心”無證從事醫療美容經營活動。期間,王靜以託朋友代購等方式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美使癢丁注射液、NEURAMISLIDOCAINE、NEURAMISDEEPLIDOCAINE、BOTULAX100等藥品,並將上述藥品以注射等方式向前來的美容顧客進行銷售。2017年12月19日,寶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在上址查獲美使癢丁注射液125支、NEURAMISLIDOCAINE12支、NEURAMISDEEPLIDOCAINE2支、肉毒素(BOTULAX)4支。經鑑定,上述藥品為依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藥品,按假藥論處。2018年6月21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8)滬0113刑初1019號]:王靜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在案的藥品等依法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王靜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7、顧桂鳳銷售假藥案

2014年起,顧桂鳳在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體育場路75號105室經營成人用品店期間,通過網站採購性藥並對外銷售。2018年5月11日,顧桂鳳在上述店鋪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場查獲尚待銷售的各類性藥總計96粒。經檢驗,其中共計66粒按假藥論處。2018年8月8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8)滬7101刑初271號]:顧桂鳳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繳獲的假藥及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顧桂鳳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8、朱淦松銷售假藥案

2018年5月9日,朱淦松在其經營的上海市奉賢區奉城鎮晟豐商廈後巷的無名保健品店店內,顧客吳某至店內購買性藥,其讓吳某等在店外北側的橋上,隨後其騎電動車至橋上,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將一粒性藥販賣給吳某,後被民警抓獲,並在其電動車坐墊下繳獲各類性藥共計129粒。經認定,上述性藥均按假藥處理。2018年8月2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8)滬7101刑初262號]:朱淦松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又十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繳獲的假藥予以沒收。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朱淦松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19、熊玉華銷售假藥案

2017年10月起,熊玉華開始通過微信向他人銷售“SildenafilTabletsI.P(SCREWPILL-100)”藥片。2018年2月26日,熊玉華事先經微信聯繫後,在上海市奉賢區柘林影劇院附近,以人民幣260元的價格向金某銷售上述藥片一盒(每盒6粒)。2018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民警根據線索,在上海市奉賢區滬杭公路新林公路交叉路口抓獲熊玉華,並當場從其駕駛的電瓶車內查獲“SildenafilTabletsI.P(SCREWPILL-100)”藥片41盒(每盒6粒)共計246粒。經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藥品應按假藥論處。2018年7月16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編號:(2018)滬7101刑初204號]:熊玉華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查獲的假藥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按照《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第二款的規定,熊玉華的違法行為屬於應列入重點監管名單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二)、(四)項,以及《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因受刑事處罰等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不予註冊執業藥師,不予受理其作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質量負責人的申報。

消費提示

本次公告的藥品安全嚴重違法生產經營相關責任人員,多數屬於未取得證照的經營者,通過網店、微信、成人保健品店、化妝品店等形式銷售藥品,均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上海市藥品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藥品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正規渠道購買。消費者應當通過醫院、藥房等正規渠道購買藥品。合法的藥店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藥店內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網上藥店也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藥品。

二、看清批准文號。國產藥品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批准文號才能生產、銷售。國產藥品批准文號格式為:國藥準字+1位字母+8位數字。進口藥品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號才能在國內銷售。消費者在購藥時要看清批准文號,可以登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查詢藥品註冊信息。無批准文號、無中文標籤、外包裝標示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查詢信息不一致的藥品,不要購買,以免買到假藥。

三、安全合理用藥。藥品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購買處方藥要到醫院請醫生診查後開處方,持處方到醫院藥房或合法的藥店買藥。不應盲目或過量服用藥品,注意科學合理用藥。

四、保存購買票據。購買藥品時應索要銷售發票或憑證,並妥善保存,以備發生消費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投訴舉報維權。如發現藥品安全問題,可撥打“12331”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電話。

資料:市藥監局

【监管】这26人被列入上海药品安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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