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搶金項鍊,追逐過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賠140萬。對此你怎麼看?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我和被搶人劉某的辯護律師觀點一樣,劉某屬於受害人,而且劉某開車追趕搶劫犯摩托車的行為屬於合理合法而且正義的行為,並且事故發生後,劉某第一時間報警並原地等待,最後法院判罰劉某賠償劫匪20萬元,並處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顯然判罰過重,理應上訴。

(1)我們先來看劉某追趕劫匪的前因後果和結局:

1、劉某開車去菜市場買菜,準備招待朋友,這是正常的公民行為,沒有任何問題;

2、兩名劫匪騎摩托車經過劉某,一把將劉某脖子上金鍊子扯下,並快速駕駛摩托車逃跑,這是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

3、劉某在駕車追趕過程中,具有緊迫性,車速可能快了一點,但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

4、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擇路,在劉某做出左拐攔截的情況下,劫匪判斷失誤也進行了左拐,這才導致了撞車,並最終死亡;

5、劉某發生事故後,一沒推卸責任,而是馬上報警,並原地等待警方到來;二沒放任劫匪生命不管,而是及時撥打120,並原地等待;

6、劫匪家屬要求劉某賠償140萬元,完全不合乎法理,而且屬於訛人了,沒有法律能夠支持他們的要求;

7、法院判處劉某賠償20萬,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太重了;

8、劉某鄉親坦誠聯名要求減輕對劉某的處罰,可見其為人和厚道,鄰里關係也很好。

(2)我們看劫匪行為:劫匪已經被證實是慣犯,騎摩托車搶劫的行為並不是第一次,可以說他們現在的下場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他們家屬要求賠償140萬,完完全全是訛人敲詐,這就和公交車上年輕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後家屬索賠這樣無理的行為有異曲同工之妙,可以說是一種扭曲的價值觀,不知道為什麼會得到支持。

(3)什麼是正當防衛:我在這裡引用一條《刑法》的條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從這條規定上來看,劉某的追趕劫匪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況且劉某作為一個家庭條件一般的人,判罰20萬,並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怎麼看都太重了。

而且劉某有主動報警,主動叫救護車這些主動承擔責任的前提,理應從輕發落。法律是捍衛公平正義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冰冷的,不應該摻雜人情在裡面,所以,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降低對劉某的處罰。


李阿冰


這個案子,湖北經視已經報道,具體內容如下:

這天,有朋友要到江西樟樹的劉先生家做客,於是一大早他就開車去菜場買菜,準備好好做頓飯招待朋友。因為時間還早,劉先生就把車停在了菜場外面,一個人在馬路邊散步。


這時候,突然有兩個人從他的後面開著摩托車衝了過來,然後將他脖子上戴著的金項鍊被搶了,然後這輛摩托車加速向前逃竄著。 正好劉先生已經到了自己的車子旁邊,劉先生立即驅車追了上去,他開著車一路緊緊地跟著犯罪嫌疑人,過了幾個路口以後,摩托車上的人似乎發現有人在追他們,於是他們馬上拐進了一條小馬路,當時劉先生就像從馬路旁邊超過去,打算橫在他們前面。

可是眼看劉先生就要追上摩托車了,誰知這個時候,摩托車卻突然來了一個左拐,劉先生剎車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這一撞就出了事,這兩名騎著摩托車的嫌疑人被撞倒在地。見此情景,劉先生立馬用手機報了警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可是在救護車趕到現場之後,兩名歹徒已經死亡。


隨後當地交警部門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劉先生車子進行車速鑑定,最終劉先生因過失致人死亡被警方依法逮捕。劉先生是家裡的頂樑柱,對他的妻子小梅來說,丈夫惹上官司簡直就是一場巨大的災難。更讓她難以接受的是,兩名死者的家屬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要求劉先生賠償他們140多萬元。

最後經過法院的調解,小梅同意向兩名死者家屬分別賠償20萬元,對方拿到錢後撤消了本案中附帶的民事訴訟。劉先生的事情在村裡傳開以後,村民們都表示難以置信,併為劉先生感到不平。村民聯名寫了一封請願信,請求法院對劉先生從輕處罰。 最終劉先生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緩刑五年。

案子非常清楚了,就是劫匪摩托車搶劫別人脖子上的金項鍊,被搶劫的男子追趕過程中,不小心把對方撞死了,還撞死的是兩個搶劫犯。

這裡需要明白的是,實際上,導致死亡的是搶劫犯,突然變道左拐,導致追趕人剎車不急,撞死,我個人覺得,搶劫犯承擔主要責任,首先是你去搶劫別人的東西,錯誤在先,被搶劫人追趕,屬於正常行為,在劫匪逃跑過程中,違反交通規則,突然掉頭,被撞死,要我說啊,是活該,上帝要收你們回去了,留也留不住。

我個人覺得,追趕人(被搶劫的劉先生)不應該承擔責任,兩個死者家屬要求賠償140萬,真的好意思張口,不覺得丟人呢,最終交警認定劉先生可能是車速太快,超速行駛,導致過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最終法院調解賠償兩個劫匪家屬各自10萬(一共20萬),判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

這個案子,除了劉先生開車快了一點外,其他沒有問題,賠多了,最多象徵性地賠償一點喪葬費即可,看來,以後遇到劫匪搶劫你的東西,一定不要追,不然,被車撞死了、摔倒死了、掉坑裡死了、跳樓死了,你還得賠償,為了安全起見,讓他跑去吧,讓他搶劫如吧,就當作倒黴透頂,如此,劫匪只會越來越猖狂。

估計劉先生如今都後悔死了,一個金項鍊才值多少錢啊,這一追趕,直接損失20萬,還被判刑3年哎,腸子都悔青了。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如果你所說的是事實的話,那我再來發表一下我的看法。首先劫匪搶劫這顯然是違法犯罪的事情,被抓了顯然是要判刑的,劫匪在逃跑過程中死亡,家屬索賠,這就和之前網傳的偷電動車的賊被電死,家屬索賠類似(被證謠言),但是比上次的還更過分,更像是公交車上年輕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後家屬索賠。

家屬索賠這麼多顯然是不合情理的,你搶了我東西,我為了追回自己的東西那是理所當然的,你卻在逃跑途中死亡,還要我給你賠錢,這不就是敲詐嘛,和被打的小夥子一樣,我被打了,我還要賠錢真的很難讓人接受。所以依我看家屬得不到賠償的,就像有些網友說的,知道自己身體不行就不要出來當劫匪嘛!不作死就不會死。



一噠豬


江水氾濫,王八上岸! 這個時代真有意思,作惡傷人的遭到報應反而其家屬還堂而皇之的“有理力爭”了,可笑的是居然很多時候還爭贏了,不得不說這個時代的許多人和事扭曲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隨便舉幾個例子,比如:一個小偷慣犯某次進室盜竊“不小心”被主人發現了,在雙方爭打過程中小偷受重傷,於是小偷家屬狀告被盜的主人,居然被盜方被判有一定責任須賠償小偷不等額的“工傷”費用;又比如行兇者在行兇過程中“不小心”被自衛者打傷或者殺死,居然行兇者家屬多半狀告勝訴,判處自衛者罰款或者防衛過失罪;還比如很多時候有的人在某些商場閒逛或者購物時自己不小心摔傷了,於是堂而皇之的狀告商場進行賠償,居然幾乎都是勝訴的;又比如此問題中的盜取別人金項鍊的小偷在逃逸過程中意外死亡,不知道此次小偷家屬狀告被盜金項鍊的主人是輸還是贏,希望別再次勝訴了!否則,連那些潛在的行兇者、小偷、摔倒者……都在偷偷的要笑掉大牙了!


纏中悟奧


鍵盤俠想當然的真多!

首先,劫匪搶劫屬於犯罪行為。

其次,被搶人追擊屬於保護自己財物,合理合法。

造成後果:劫匪死亡。

死亡原因:汽車撞擊和劫匪掉頭

我看之所以判刑三年緩刑五年,最主要原因還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搶劫罪還不至於被撞死,被搶人雖然主觀不是故意撞死,但是造成後果嚴重,是要負一些責任的。賠償一人十萬,看來法院也酌情了。

舉個例子,假如有人無緣無故被人用刀砍,然後被打人反擊,將打人者打死,我覺得這是正當防衛。如果有人被打了一拳,然後反擊將人失手打死,那麼,就涉及法律責任了。


林詠v


我對這一事件的真實性持懷疑態度。一個大男人的,怎麼可能被賊搶了金項鍊?一般都是年輕女士和老太太才有被搶的可能。如果說這是一件真實的事件,做為搶劫者搶了他的金項鍊,他理應當去追回自己的財產,這一點無可非議!也絕不能質疑什麼!至於在他們在逃跑的過程中,意外身亡了!那讓我說.正好應了那一句話叫做:惡有惡報!如果說是死者的家屬索賠140萬,那純屬訛詐勒索!法庭堅決不能支持這種做法。就比如我住的小區,去年有一個小偷半夜爬到七樓上準備入戶偷盜,不成想失足落下去當場摔死了!那他的家人也要去訛詐被盜的那一家人嗎?!公理何在呀?!所以我想說的是,我們國家關於賠償這一塊的條文,是有缺陷的,還有待更加的完善。要本著宏揚正氣的原則,不能讓被侵害的人和損失了財產的人,流了血.再流淚了。





123春之花


這是個偽命題,只能作茶餘飯後的閒聊,也只作玩笑的瞎掰,因為法官不全是低能兒,也會有明事理的。請死者家屬換位思考,如果有人在背後拿刀追殺你,如果你不跑就必死無疑,那麼你為了保命只有跑,那麼你在前面跑,兇手在後面追,突然兇手倒地死亡,你會向兇手賠償140萬元人民幣嗎?不過被搶者也有錯,錯就錯在被搶者沒有告知死者他會追。而且更大的錯是被搶者沒有告知死者如果有心臟病,就別搶我的項鍊。所以,被搶者應該向死者家屬賠償140萬元人民幣,而且賠140元萬人民幣,卻是死者的家屬有良心,就是賠償1400萬元人民幣也不為多。不過要等到死者的家屬與死者共進晚餐時,應該讓被搶者燒冥幣為他們買單,死者家屬,試問一下,你死者的命值140萬元人民幣嗎?他只不過是一條分文不值的賤賊命。別認為死者為大,他是在找死,如果他被一塊豆腐砸死了,難道你們還要找賣豆腐的賠償。如果死者是喝涼水噎死了,難道你們還要找賣涼水的老人賠償。別想錢想瘋了,抬著死人訛詐。如果被搶者追死了,你們會賠償140萬元人民幣嗎?也許你們會說活該,明知道自己有心臟病,還去追,真是找死。再說被搶者追上來了,搶劫者當然要跑。明知自己有病不能追,還要當一個要財不要命的主,難道一條命還沒有一條項鍊值錢。那麼現在被搶者復讀你們所說呢?


用戶2687039295399


我也覺得此案例判決的有點不合適。搶劫犯罪是重罪吧?犯重罪的人,還能獲得賠償?這不是“法律向犯罪分子妥協了嗎?”最近一次的人大,高檢的工作報告中,特別強調了:“法律決不能向犯罪分子妥協”。這個案例應該是沒有執行這一條。當然,法官做出這個判決的主旨,我想是因為二個犯罪分子死了,所謂“人命關天”,爭到了法官的同情分。那麼我想問問這個主審的法官,有人跳樓自殺,有旁觀者一群,沒上去解救看熱鬧的,甚至有語言不當的。自殺者當眾跳下樓死亡了。這樣的情況,為什麼就沒用“死者為大”?而不判圍觀者們賠償呢?起碼判個見死不救的失責?對語言不當者也能判個“過失殺人”罪吧?判一年緩刑,賠個幾十萬也說的過去啊?何況自殺者還不是犯罪分子呢!

回過頭看案件的本身,被搶受害人,是不是有權追回自己被搶的財產?答案是肯定的:“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力。”其二,犯罪分子駕駛摩托車搶劫,在高速行駛的摩托車上搶劫受害人財物,是不是對受害人構成,財產和生命安全的雙重傷害?高速行駛的摩托車,把受害人拉倒,受害人不死即傷這是事實吧?如果這樣的狀態存在的話,那麼受害人就獲得了“無限正當防衛”的權力,追捕罪犯時,又是罪犯的車撞受害人的車的,這樣的犯罪分子是“自絕於受害人的汽車”,應該和受害人沒有直接的傷害或殺人的關係。就從人道主義出發,付點喪葬費,也是可以的。但決不應該判受害人罪吧?這樣的受害人變犯罪人的角色轉換,怎麼看也不附合大眾的道德是非觀吧?我想來想去,還是覺得,法官的判決,沒有一點點正能量的效應。所以就這麼一吐為快了!


我有故事酒不換


太多太多這種案件告訴我們:千萬不要見義勇為!

因為,任何一點點閃失,都是見義勇為的人要自己負責。

我們以前弘揚的正義,早就消逝在歷史的長河中。在這個以坑以偷以搶為榮的時代,任何在阻止不法行為的過程中,所導致的結果,都有可能在法律上被一一分開去問責,甚至以無證之罪論處,而不是講究因果聯繫來問責。

法律來源於道德,高於道德,但他必須要為維繫道德體系健全而存在。簡單點說,法律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告誡世人要去學好。但現在,很多案件都在告誡世人:需要冷漠,需要狡詐,需要無所束縛的私慾……

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如此社會,這是人性的淪喪,還是道德被湮滅的結果?


野狼187219155


符合中國國情。一般發生這種事,千萬別追,弄不好就攤上事了。記得之前也有個報道,也是追小偷,但是是跑的追。沒想到半路小偷心臟病突發死了,追小偷的也被小偷家屬起訴。還有個小偷好像是被追的過程中跳河淹死了,也是追人者被小偷家屬起訴。我就想問問這些小偷的家屬,你們還要臉嗎?這也就是在現在這社會,在中國。放到古代,放到非洲,看看小偷是什麼下場。真是沒見過如此厚顏無恥之人!應該暴光這些人,要全社會都記住這些人。法律也要對這些違法行為提高犯罪成本。不止是罰款判刑,同時也要納入徵信系統,對他們的親屬及子女有所影響。一人犯罪,全家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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