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丨剛剛,一銀行不履行協助義務,被法院罰款5萬元!

4月10日,桐柏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桐柏縣某銀行發出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行罰款5萬元。

严惩丨刚刚,一银行不履行协助义务,被法院罚款5万元!
严惩丨刚刚,一银行不履行协助义务,被法院罚款5万元!

2019年2月15日,桐柏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張某訴被告吳某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因原告張某與前妻的存款一直交由前妻吳某保管,二人離婚後張某無法獲知前妻的銀行存款交易記錄,遂向法院申請依法調取被告吳某在該行的銀行交易記錄。

3月6日,桐柏縣法院向該行依法調取,該行向法院出具“我行無此賬戶”的回執,原告張某表示難以置信,於是自行向該賬戶存款10元,竟在銀行拿到了該賬戶的存款回單。4月9日,桐柏法院再次向該行調取銀行交易記錄,該行向法院出具了回執單,顯示該賬戶在查詢範圍內有二十餘條交易記錄。桐柏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銀行存在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遂向該行出具罰款五萬元的處罰決定書。

案件承辦法官解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本案訴訟過程中,法院為了查明案情,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當事人申請,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進行調查,向負有協助義務的銀行出具《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後,銀行未有效履行該義務,妨礙民事訴訟活動,法院作出對該單位罰款的處罰決定,依法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讓具有協助義務而拒不履行的單位付出相應的代價。(李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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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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