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松花江首次規定禁漁期為77天

嫩江松花江首次規定禁漁期為77天

黑龍江省2019年禁漁期通告

為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養護漁業資源,保護魚類產卵繁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黑龍江、烏蘇里江邊境水域漁業資源保護、調整和增殖的議定書》等有關規定,對全省各自然捕撈水域實行禁漁制度。

現將禁漁期通告如下:

嫩江、松花江三岔河口至同江段及其所屬支流、水庫、湖泊、水泡等水域為77天,自5月16日12時至7月31日12時。

黑龍江、烏蘇里江幹流水域為55天,分別為:6月11日至7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

興凱湖水域為45天,自6月6日至7月20日。

綏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圖河下水磨

水域為52天,自5月10日至6月30日;綏芬河其它水域為37天,自5月25日至6月30日。

撓力河水系(包括沿途各大中型水面)為67天,自4月15日至6月20日。

在禁漁期內,自然捕撈水域禁止捕撈作業(包括抄網),漁船、漁具要全部撤出作業場所(灘地),採取漁船與漁具分離、船加鎖(邊境地區要設專人看管)、漁具入庫等行之有效的措施。

在禁漁期間開展漁業科研活動需捕撈漁獲物的,須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進行捕撈活動。

在禁漁期期間銷售地產養殖魚類的要持養殖證、當地漁業主管部門證明或持有水產品銷售單位開具的隔夜發票,否則按違法捕撈處理。

對違反禁漁期規定的行為,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提請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監督舉報電話:

0451—8468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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