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松花江首次规定禁渔期为77天

嫩江松花江首次规定禁渔期为77天

黑龙江省2019年禁渔期通告

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养护渔业资源,保护鱼类产卵繁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对全省各自然捕捞水域实行禁渔制度。

现将禁渔期通告如下:

嫩江、松花江三岔河口至同江段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水域为55天,分别为:6月11日至7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

兴凯湖水域为45天,自6月6日至7月20日。

绥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图河下水磨

水域为52天,自5月10日至6月30日;绥芬河其它水域为37天,自5月25日至6月30日。

挠力河水系(包括沿途各大中型水面)为67天,自4月15日至6月20日。

在禁渔期内,自然捕捞水域禁止捕捞作业(包括抄网),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采取渔船与渔具分离、船加锁(边境地区要设专人看管)、渔具入库等行之有效的措施。

在禁渔期间开展渔业科研活动需捕捞渔获物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捕捞活动。

在禁渔期期间销售地产养殖鱼类的要持养殖证、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证明或持有水产品销售单位开具的隔夜发票,否则按违法捕捞处理。

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监督举报电话:

0451—8468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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