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有可能構成我國刑法中的串通投標罪?

哪些行為有可能構成我國刑法中的串通投標罪?

一、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

參加投標的經營者彼此之間通過口頭或書面協議、約定,就投標報價互相通氣,以避免相互競爭,或協議輪流在類似項目中中標,共同損害招標者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的行為,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投標人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

(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

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者向招標者出示的願意付出的價格。標價一般來說應當以招際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為計算的基礎,並考慮中標率、投標企業的未來、競爭人數、競爭者投標條件等因素,在投際總額預算中加入適當百分比的利潤形成。

二、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

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際是指招標者與特定投標者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不正當手段從事私下交易,使公開招標投標流於形式,共同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包括其他投標者)的利益的行為。

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行為主要表現為:

(1)招標者故意洩露標底。即招標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標人透露其標底行為;

(2)招標者私下啟標洩露,即招標人在公開開標之前,私下開啟投標人標書,並通告給尚未報送標書的投標人;

(3)招標者故意引導促使某人中標。即招標人在要求投標人就其標書作澄清事實時,故意做引導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人中標了;

(4)招標實行差別對待,即招標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同樣的標書實行差別對待,或者對不同的投標者實施差別對待;

(5)招標者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即招標者允許不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者參加投標,並讓其中標;

(6)投標者賄賂獲密,即投標者通過賄賂手段,在公開開標之前,從招標者處獲取投標者報價或其他投標條件的行為;

(7)投標者給招標者標外補償,即投標人有意與招標人商定,在公開投標時壓低標價,中標後再給招標人以額外補償;

(8)招標者給投標者標外償金。即招標者與某投標者商定,在公開投標時,故意抬高標價,使標價高於通常價,而致其他投標者上當吃虧。高價定標後,招標者按約定給故意抬高標價的投標者一定的償金。

本罪屬情節犯、只有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採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標的;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的;給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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