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上緊監管“發條” 讓“紅頭文件”難以任性

青海新聞網·青海新聞客戶端訊 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已有的合法性審查制度規定進行了細化,對審核的主體、範圍、程序、職責、責任等做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再次上緊了行政規範性文件監管“發條”,讓“紅頭文件”難以任性。

省司法廳立法二處負責人介紹,行政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重要依據,覆蓋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也就是俗稱的“紅頭文件”。完善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要改革舉措,全面推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2014年3月1日,《青海省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省政府令第99號)頒佈實施,我省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正式確立。制度推行五年來,全省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步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但是部分行政機關特別是州縣行政機關仍存在著審核主體不明瞭、審核範圍不清晰、審核銜接不到位、審核責任不明確等問題。此次出臺的《實施意見》緊緊圍繞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這一重大決策部署,緊密結合我省已出臺的省政府規章和相關制度,建立健全了“程序完備、權責一致、相互銜接、運行高效”,符合我省規範性文件監管工作實際的合法性審核機制。

據悉,《實施意見》明確要求,要重點做好明確審核主體、確定審核範圍、規範審核程序、落實審核職責、強化審核責任等五個方面的工作,確保合法性審核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一是要進一步明確承擔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切實解決“誰來審”的問題。二是要進一步做好規範性文件的認定工作,從制定主體、公文種類、管理事項等方面,確定應當納入合法性審核文件的範圍,切實解決“審哪些”的問題。三是要進一步明確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的程序,合理劃分起草單位、制定機關辦公機構及審核機構的工作職責,嚴格執行材料報送、程序銜接、審核時限等工作要求,切實解決“如何審”的問題。四是要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從文件的制定主體、制定權限、制定程序及主要內容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核,切實解決“審什麼”的問題。五是要建立科學有效的合法性審核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問責力度,切實解決“怎麼問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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