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激怒中国,律师称其涉嫌犯罪

作者|白小羽

2019年4月11日星期四下午3点5分,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发布博文,直接@视觉中国影像,并质问道:“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随文还配了来源于视觉中国官网的两张国旗、国徽图片(注有视觉中国版权所有标志水印)。

视觉中国激怒中国,律师称其涉嫌犯罪

图片来自微博截图

一时激起千层浪。共青团中央明“怼”知名公司,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2019年4月10日晚9点7分,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公布,一时间吸引力众人眼球。可是图片还没有欣赏够,人们就发现,黑洞照片被视觉中国标上了“版权所有”的标签。

视觉中国激怒中国,律师称其涉嫌犯罪

视觉中国是一家中国图片公司,曾经多次因为所谓的图片维权给新兴的自媒体发去律师函,在高额索赔的重压之下,许多自媒体不得不接受与视觉中国的合作协议。财报显示,2018年前三个季度,视觉中国收入分别是三季度2.20亿,二季度3.26亿,一季度1.55亿,其净利润分别为8326.20万,9688.78万,3991.04万元。

视觉中国官方不仅宣称拥有此图片版权,还将之标记为编辑图片,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400-818-2525或咨询客服代表。视觉中国在声明中称,如有媒体或个人未通过视觉中国渠道在国内使用该图片,就会被视觉中国视作侵权,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明明是归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的人类第一张黑洞照片稀里糊涂就被打上了视觉中国的版权标签,明码售卖,视觉中国有什么权利这样做有道理吗?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张春林律师告诉反做空研究中心,中国版权法对于版权的享有,不以申请作为条件,而以创作作为判断标准。“图片社是否拥有对于黑洞的图片的版权,取决于其对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为作者。”

黑洞照片事件还没有完,这边@共青团中央就以视觉中国将国旗、国徽图片纳为版权所有范围并标价售卖一事,在微博在开炮强怼。新华社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显示,视觉中国曾将国旗图片标价出售,并打上了视觉中国的版权标签。不过,在视觉中国网上,反做空研究中心研究员也找不到该图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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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还举报,同样被视觉中国标价出售的还有团徽图片,这个团徽曾经是很多青年才俊举右手宣誓过的。大家的信仰都被标价卖钱,其实想想挺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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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相关规定,这国旗、国徽以及其图案是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这几乎是人尽皆知的常识,除了视觉中国。

在视觉中国的官方网站上,许多企业还发现,连他们企业自己的LOGO图片,都被视觉中国标注了版权所有。在共青团率先向视觉中国开炮之后,其评论列表简直就是一个中国知名企业诉苦的集合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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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微博截图

6万多评论可以有多少个企业官微?从各大省市的共青团官微到凤凰网科技、南孚电池、苏宁电器、360清理大师、新浪游戏、健力宝、茅台、美菱、海尔、贪玩游戏、阿里健康、格力电器、腾讯游戏、长虹集团、携程旅行、小米、伊利、淘票票、TCL、企查查……各大企业官微纷纷到共青团中央微博下打卡诉苦。

这些企业官微来诉苦的内容主要是视觉中国将这些企业的大楼、标志、负责人照片等拿走后,打上“视觉中国”的版权标志,放在网上售卖。而许多媒体人和自媒体人在相应的群里,也都整天讨论视觉中国此举是否涉嫌违法,是否涉嫌诈骗和侵权。

一时间,视觉中国成了众矢之的……而当此次事件爬上热搜之后,视觉中国才忙着赶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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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微博截图

4月11日下午4点51分,视觉中国通过其官方微博@视觉中国影像发布《声明》称,黑洞图片的版权所有者是其合作伙伴EHT组织,视觉中国是获得了非独家授权的平台。视觉中国创始人柴继军也说,这图是由欧洲南方天文台授权给他们的。

可实际上,有媒体报道称,在发布「黑洞照片」的源头——欧洲南方天文台(ESO)官网上,你不仅可以下载该照片TIF格式的高分辨率图片,人家还对版权做出如下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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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4.0协议,通俗点翻译过来就是,你只要注明图片来源:EHT Collaboration,便可自由使用,无论是商业或非商业用途。

随后,视觉中国在其官网中更改了对这张图片的说明:此图片是编辑类图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最后将次图片的来源标明为“欧洲南方天文台”。

如此努力之下,热度依旧没有减退,4月11日下午5点左右,“共青团中央视觉中国”的话题被顶到了新浪微博热搜榜第一,并更新不止。

是不是因为“公开售卖国徽、国旗”问题的热度太大,要降低热度是否要先解决这个问题?

于是,4月11日下午6:26,@视觉中国影像发表《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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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微博截图

声明中,视觉中国称其官方网站中关于国旗、国徽等不合规图片,为视觉中国签约供稿人提供,视觉中国作为平台方有审核不严之责,因此致歉并下线了相关不合规图片。

难道这事儿就完了?

被质疑靠维权吃饭

对于视觉中国的质疑早就有了。从这次质问、讽刺视觉中国大军中,反做空研究中心注意到这样一个人——国内知名投资公司经纬中国创始管理合伙人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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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微博截图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张颖第一次对视觉中国公开表示不满了。

2018年7月3日下午,张颖在与视觉中国就图片版权问题打官司的前夕,发布微博直言视觉中国漫天要价,索要几十万人民币巨额赔偿,要挟企业签年度合同。并称这样的手段“战果颇丰”,还说“侵权确实不应该,但这种漫天要价的商业模式更不应该,现在还变成了这家公司的核心商业模式,也是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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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微博截图

这件事在微博上一经发出便引发热议并登上热搜榜。

有人支持张颖,认为视觉中国依靠垄断图片上有使用权,钓鱼执法,“引诱并勒索”不知情使用旗下照片的使用者,认为其索取巨额赔偿并要求相关方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活脱脱的“版权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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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更多人却站在视觉中国的那一面称,未经授权用人家的图片,公开商用获取利益,让你赔钱是应该的。视觉中国在推动中国国民版权意识这方面劳苦功高,积极维权是有利于社会的大好事。

视觉中国激怒中国,律师称其涉嫌犯罪

出这件事之后,视觉中国创始人柴继军连忙接受微信公众号——刺猬公社的采访,严肃回应称“诉讼维权不是我们的商业模式”。

左手托图片创造者,右手托图片使用者,作为一个图片供应平台,视觉中国自2000年6月创立以来就开始浸淫在“维权”之路上,旗下第一(原)品牌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创立以来,所涉及围绕著作权等侵权诉讼案件达8061起,仅2019年始至今就已近81条诉讼消息(不包括庭外和解数目),案件涉事企业涵盖各个行业。这样的诉讼规模在业内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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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天眼查截图

反做空研究中心在当时就报道过此事,并发布文章《视觉中国诉侵权成瘾?起底“伪独角兽”背后的阴谋论》,文章以详实的数据和相关案例论证了柴继军“诉讼维权不是我们的商业模式”这话,当时反做空研究中心发现:视觉中国的确不是靠诉讼吃饭,他们靠的是“撤诉”

本次事件中,视觉中国口碑大跌,但其实已经是@共青团中央手下留情了,毕竟下午三点钟股市交易结束,@共青团中央在三点零五分发布微博,至少避免了视觉中国的股票大幅度波动。如果@共青团中央按照消息半小时传播规律,提前半小时甚至一小时发布微博,视觉中国的股价有可能会跌得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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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同花顺截图

而反做空研究中心研究员添加视觉中国创始人柴继军微信采访核实,直到发稿为止,柴继军也没有通过好友验证。而另一名添加有柴继军微信并跟柴继军有过微信往来的研究员向柴继军发微信询问,柴继军也没有任何回复。

反做空研究中心还发现,在4月11日晚间,视觉中国发布公告,其10名一致行动人3.88亿股股票4月12日起解除质押,占总股本的55%,以4月11日收盘价28元计算,共解禁市值逾百亿元。此次解禁是五年前视觉中国借壳远东股份所定向增发的股份。当时增发价为5.28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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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同花顺

视觉中国激怒中国,律师称其涉嫌犯罪

律师解读:视觉中国涉嫌犯罪

在视觉中国被舆论猛轰之后,反做空研究中心请教了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林,张春林表示,视觉中国已经涉嫌违法。

张春林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商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均不得将国旗、国徽作为其商业用途使用,否则均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视觉中国如将其作为商业用途使用或者在国旗、国徽上打上标志,涉嫌违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属于国家的标志和象征,不属于任何商业机构或者个体,视觉中国不能对其主张版权。如果视觉中国对国旗、国徽、国家领导人进行拍摄,就拍摄后的图片主张版权,是可以的。但拥有版权不代表他人完全不能使用。拥有版权和构成版权侵权是不同的概念。

我国版权法对于版权的享有,不以申请作为条件,而以创作作为判断标准。图片社是否拥有对于黑洞的图片的版权,取决于其对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为作者。

张春林律师介绍,在中国,版权与著作权含义等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版权),摄影作品的作者或者有关组织对摄影作品享有版权。一般而言,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权利人同意,否则可能会构成侵权。但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使用是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且无需支付费用而使用作品的,但应当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其中包括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或者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据此,版权仍属于创作者,但他人可以合理使用。

张律师还认为,视觉中国或者或者其他如全景、优图佳视等图片公司,利用自身的图片库优势,聚集了海量图片,这些图片绝大多数系图片制作者或者摄影师投稿,很难说上述公司拥有著作权。上述公司基于商业目的在使用或者利用自身系统就收集或者购买的图片进行商业利用,以攫取商业利益,本无可厚非,这是商业行为。但如果利用立法的漏洞或者诉讼方式“要挟”、“勒索”企业,以达到销售图片或者以索赔作为攫取不法利益之手段,则涉嫌违法犯罪,国家应当加强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规制及打击。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真正的权利人的智慧财产,而不是“图片流氓”。提起诉讼索赔不代表具有上述情形,具体要结合案件事实本身进行判断,但不可否认,可能存在因技术和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上述问题,这有赖于司法者有更高的判断力和价值取向。要求法官就真正的权利人进行查明,还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

关于自媒体的图片使用,张律师认为,还是要结合其使用目的和用途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基于个人学习、学校教学研究,时事新闻等使用,不认为构成侵权,但使用应当注明出处及作者,这也是对于创作者的尊重,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张律师介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图片资源方(图片公司)的权利范围还有待研究,确定图片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主要看其对于图片的权利是基于版权人的权利还是被授权人的权利而定。如果某机构对于某些图片拥有完全的版权,其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没有问题的。但现实是如何确认其是否为版权人是一个重大实务难题。张春林律师认为,对于新闻机构的图片使用,只要注明出处且不改变图片的内容,一般是不构成版权侵权的。

作者|白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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