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濫用,必尷尬,《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重大損失”不可隨意用

先講述一個令人哭笑不得的真實案例

事件梗概

職工李先生,在某國企工作多年,期間因與單位負責人有了齷齪,所以被要求走人。

但李先生頑強異常,多次仲裁、起訴,通過法律手段保障了自己與單位的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關係。

雖然拿到了法院判決(認定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成立),李先生可以理直氣壯地繼續待在單位。但單位不給李先生安排工作,每月只給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線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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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濫用,必尷尬,《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重大損失”不可隨意用

單位趕不走人,就用歪招整他,李先生雖有“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法院判決傍身,但在單位無事可做、到手錢財不足生活,雙方因此依然齷齪不斷。

因此,李先生多次與單位法院相見,雙方僵持不下,仇恨越結越深。

半年前,這家國企新換一個一把手。此人行政幹部出身,對勞動法、員工權利保障體系等,可以說一竅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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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濫用,必尷尬,《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重大損失”不可隨意用

對於這個不把單位放在眼裡、經常把單位告到法院去的李先生,“新一把手”異常仇恨。

上任半年後,“新一把手”突然有一日召開人事會議,通知李先生“單位將與你解除合同,原因是根據《公司法》,單位有權開除任何人,並向李先生髮放《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李先生立馬捲鋪蓋走人

——其上所列原因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而所謂的“重大損害”,是因為李先生經常把單位告到法院,因此別的職工會有樣學樣,“帶壞單位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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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濫用,必尷尬,《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重大損失”不可隨意用

順便說一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全文其實是這樣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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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濫用,必尷尬,《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重大損失”不可隨意用

這位“一把手”把法律條文掐頭去尾,隨意歪曲,隨意捏造個理由,想要達到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這份愚蠢,在現在這個社會,真可謂是驚天動地了。

面對這突如其來的《通知》,李先生自然不甘示弱,馬上拿著這份毫無根據、違反現行法律的蓋了單位大印的《通知》,去了本單位紀委、上級單位紀委辦公室。

再順便說一句,國企職工遇到委曲,是可以找紀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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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濫用,必尷尬,《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重大損失”不可隨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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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李先生就《通知》事項,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撤銷違法決定,向自己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毫無懸念,李先生勝訴。

...

雖然用人單位面對勞動者時在事實上處於強勢地位,但做事也不可溢出法律框架,任性而為。太過任性,就是愚蠢過頭,而非強勢(能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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