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中,給投資者的返傭和砍頭息,是否要算入犯罪數額?

作者:金融犯罪辯護律師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曾傑非法集資犯罪辯護團隊首席律師

非法集資案中,給投資者的返傭和砍頭息,是否要算入犯罪數額?

在非法集資案件(主要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和集資詐騙案)中,犯罪數額的認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其不僅僅涉及被告人的刑罰確定,還涉及最後違法所得的退賠問題。因此,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和當下法律規定,對於該數額的確定,關係到被告人、乃至投資人的切身利益。

非法集資案中,給投資者的返傭和砍頭息,是否要算入犯罪數額?

1.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罪的數額確定方法?

根據當前的法律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數額,則是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這也意味著,假設某平臺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如果業務量為10億,返還投資人利息6個億,如果定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數額就是10億,未兌付金額為4個億。量刑標準是以10億計算,4個億的未兌付,會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考慮;而如果是定性集資詐騙罪案件,犯罪數額則是4個億,因為已經返還投資人的6個億,並沒有被實際騙取。

2.給客戶的返傭和砍頭息是否應該計入犯罪數額

而在實踐中,這類細節問題更多,比如在大量線下營業廳模式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如大量私募基金和線下理財類案件),涉案平臺的業務員往往會為客戶提供返傭,即客戶如果投資100萬,業務員提成可能是10萬,業務員為了增加提高客戶的投資意願,與客戶約定把自己的返傭10萬作為投資人的“回扣”返還給投資人,甚至可以直接從金額中扣除。也就是說,投資人實際投資90萬,但是投資合同上約定的數額則是100萬。

砍頭息也是類似的情況。投資人投資100萬,假設約定每個月的利息是10萬,投資者和業務經理約定,直接扣除第一個的利息,也就是目前所定義的砍頭息約定,即投資人實際投資90萬,但是投資合同算作100萬。

3.如果犯罪數額,到底是以實際投資為準,還是以合同約定數額為準?

以上兩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說非常常見。

根據當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罪的司法實踐和法律規定,對於這類數額如何定性,主要看具體的情況。

第一,如果是用戶直接扣除了砍頭息和返傭,即直接投資90萬,但是合同數額是100萬,犯罪數額應該是90萬。這一點非常好理解,集資人從沒有實際吸收或者佔有投資人未支付的10萬,客戶的損失也始終只有90萬,因此,不論是非法吸存還是集資詐騙,平臺和業務員的業績,都只能以90萬計算。而且,業務人員因為並沒有實際獲得佣金,因此這筆返佣金額的10萬,也不能算作其違法所得。

第二,如果是用戶支付了100萬,然後平臺再立即支付砍頭息,此時,集資人實際得款依然是90萬,因此,應該以集資人實際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而預先扣除的利息,並沒有被集資人實際吸收,並沒有實際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不能算入非法吸存的犯罪數額。當然,此問題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司法機關認定審計時,會認為合同和流水對應,因此將公司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額定為100萬,具體還要以實際案例的情況為準。

另外,對於業務員提供給投資者的返傭,如果是客戶投資全部本金後,由業務員返還,不管是在合同簽訂時返還還是在合同簽訂後按期的返還,都應該從業務員個人的違法所得中扣除。但是,如果是在合同簽訂後期返還,則這筆佣金可能無法從業務員個人業績中扣除,即無法扣除犯罪數額,但是可以從違法所得的數額中扣除,以有利於業務員退賠數額的認定工作。

因此,此時辯護律師就應該提出相應的質證意見,提出相關金額並沒有被集資人實際佔有,只是走了一道賬,返還的十萬,並不是投資人的損失,也沒有侵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也不能算作犯罪數額。同時對於直接銷售的業務員而言,因為其並沒有拿到返傭,因此10萬元也不能算作其違法所得,其不需要承擔此部分資金的退賠責任。

而如果是集資詐騙罪案件,答案則更加明確,只能以90萬計算,還要扣除之後到期支付的利息。

非法集資案中,給投資者的返傭和砍頭息,是否要算入犯罪數額?

4.審計報告,應該以銀行流水為準,而不是以合同總額為準

在非法集資案件中,辦案機關會委託專門的審計機構對犯罪數額、公司資產和違法所得進行全面的審計。而審計的原始材料,多種多樣,比如會綜合涉案公司的財務賬目、所有的投資合同和存管銀行數據等等。在實踐中,我們會發現,存管銀行的數據,往往會小於所有的投資合同數據,比如很多涉案平臺有專門的存管銀行,有記錄所有員工業績和投資人信息的erp系統等等,為什麼存管銀行的流水數據往往會小於erp系統?這是因為erp系統主要是為了做業績核算,其數據往往是投資合同的表面數據,包含了大量的投資人到期未提取續投的資金,比如某投資人投資100萬,6個月到期後,其不體現本金和利息,而是繼續投資,此時erp和財務系統就會再次生成一次合同,投資數額就成了200萬,但是在存管銀行的賬戶內,則只顯示為100萬的本金投資,此兩個數額差距較大,以存管銀行的投資數額計算犯罪數額,更加符合實際情況,因為投資人的本金損失只有100萬,而不會兩次投資的200萬。

哪些重複投資情況不予扣除?

根據2019年《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其明確規定“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後又重複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這也意味著,只有用戶在收回本金和利息後,有重複投資的才不予扣除,而在很多用戶直接續投的案例中,用戶沒有直接收回本金和利息,而是直接復投,此時可以認定其在到期後沒有選擇收回本金,其沒有產生新的損失,集資人也沒有造成新的損害,因此,此時的重複投資,則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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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個人辦案研究和經驗總結,意在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價值的思考,行文倉促,如有錯別字,敬請指出和諒解。廣強律所曾傑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寫於2019年4月12日)

編輯:廣強律所曾傑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助理樂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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