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姓“微”,微商、微店上的產品侵權,微信承擔責任嗎

微店和微信雖然都有一個微字,但事實上,兩者並沒有太大的關係。

首先,就微店而言,從微信的小程序端口可以搜索到微店的小程序入口,同時微店也有其自己的APP,微店是北京口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軟件。對於微店平臺上的商家侵權的,應當由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商家以及運營微店的平臺方即北京口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根據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跟微信關係不大。“通知+刪除”的責任也是由微店的服務商來負責的。

雖然從微信的小程序端口可以搜索到微店的小程序入口,但是小程序是一組基於移動端的網頁頁面,其技術原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為小程序的開發者提供開發工具,二是在用戶和開發者之間提供信息接入通道。小程序平臺並不儲存小程序的內容,其內容直接由開發者向用戶提供,每個小程序開發完成後就會變成類似獨立的網站在運營,騰訊作為基礎的頁面接入技術提供者,已經無法對小程序發佈的具體內容施加任何影響。因此,騰訊作為小程序平臺並沒有辦法對小程序的侵權內容進行定點、有針對性的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的措施。

小程序是一組基於移動端的網頁頁面,其技術原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為小程序的開發者提供開發工具,二是在用戶和開發者之間提供信息接入通道。小程序平臺並不儲存小程序的內容,其內容直接由開發者向用戶提供,每個小程序開發完成後就會變成類似獨立的網站在運營,騰訊作為基礎的頁面接入技術提供者,已經無法控制小程序發佈的具體內容。因此,騰訊作為小程序平臺並沒有辦法對小程序的侵權內容進行定點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的措施,除非刪去該小程序上的全部內容。因此微信的平臺運營方騰訊不需要對微店上的商戶或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其次,微商是指,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件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微客可以分享商品鏈接到朋友圈、微博、QQ空間等社會化媒體上,實現基於熟人推薦方式的裂變式分銷。

如果是因為微信用戶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信平臺上售賣的產品導致侵犯他人權益的,其實我們很難要求微信平臺對此承擔責任。關於微信是不是網絡交易平臺的問題,目前是有爭議的,主要觀點認為微信是一個社交平臺,而不是一個網絡交易平臺。

如果微信不是網絡交易平臺,那麼就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也不適用於《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但是,微信平臺有責任讓投訴平臺更高效一些。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於朋友圈裡微商發佈的內容如有侵權行為,應該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微信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搭建好網絡平臺,平臺上用戶的數量是龐大的,微信有責任對平臺上的用戶進行監管,有義務提高相關方面的監管能力。即便不能對所有的商戶、用戶盡到詳盡的監管,但微信最起碼應當讓投訴平臺能夠有效、高效的運作。這不僅是微信在妥善履行自己的義務,也是保護自己的一種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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