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
案情:創博亞太(山東)科技有限公司認為自己申請微信商標在先,應擁有該商標的所有權,遂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法院。在此公司起訴之前,已有兩家公司參與競爭“微信”商標,但都已失敗告終。
結果:北京知產法院一審認定創博亞太公司申請註冊的“微信”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具有不良影響,因而維持了商評委對該商標不予核准註冊的裁定。創博亞太公司不服,向市高院提起上訴。市高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微信”商標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說法不當,但在指定使用服務上缺乏商標註冊所必須具備的顯著特徵,其註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規定,一審法院裁定結論正確。市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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