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遞】襄汾縣公安局網警大隊查處一起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案件快递】襄汾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查处一起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案件快递】襄汾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查处一起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

越來越被人們所熟知、使用

【案件快递】襄汾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查处一起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這些媒體的產生

為人們創造了更為寬泛的言論空間和渠道

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公民在網絡空間的言行

也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案件快递】襄汾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查处一起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3月28日,襄汾縣公安局網警大隊接群眾陳某某報案稱,其前男友張某某通過快手、微信等社交媒體,多次發送其私人信息,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活。接警後,網警大隊迅速組織民警展開調查,並依法將張某某傳喚到案。

【案件快递】襄汾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查处一起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經查,2019年3月以來,張某某(男,襄汾縣南辛店鄉人)對已中斷戀愛關係的前女友陳某某無理糾纏,通過快手、微信等社交媒體,多次發送陳某某個人信息、照片、電話號碼、侮辱類語言等信息,嚴重影響到陳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目前,違法行為人張某某因涉嫌多次發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已被襄汾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往期精選

► 襄汾縣召開2019年全縣公安工作會議

►【基層警事】襄汾縣公安局陶寺派出所救助一名受傷群眾

►【案件快遞】襄汾縣公安局禁毒大隊破獲一起販賣毒品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