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案二審有果 法院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 檢察日報

作者 | 史兆琨 倪建軍

本報漢中4月11日電(全媒體記者史兆琨 記者倪建軍)陝西省高級法院今天上午9時在漢中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意見,當庭宣判,裁定駁回張扣扣的上訴,維持漢中市中級法院一審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9年1月8日,漢中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並當庭宣判,一審判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後,張扣扣當庭表示上訴。

今天上午9時許,陝西省高級法院就張扣扣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陝西省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公訴二處處長譚鵬和檢察員高琳等4人出庭履行職務。庭前,檢察員認真審閱了案卷材料,核實並補正了案件相關證據,提審了上訴人,出席了庭前會議;在庭審中,檢察員又認真聽取了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並圍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法庭審理的焦點問題和輿論關注的熱點等進行了舉證質證,出示並播放了案件相關文字、圖片、語音等證據材料,還原了案件事實,回應了社會關切。檢察員通過對上訴人犯罪行為及其主觀心態的詳細剖析,揭露了其案發後以“為母報仇”“96年案件”司法不公為說辭,意圖博得媒體輿論關注、影響司法審判,從而實現減輕甚至逃避法律責任的目的,並就辯護人所提上訴人事出有因、量刑過重以及精神病鑑定等辯護觀點和意見發表了有力、有理、有節的檢察意見。

二審出庭檢察員在發表意見時,不僅對一審審理的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定罪量刑是否適當發表意見,還重點針對“96年案件”不存在司法不公,張扣扣本人以“為母報仇”為藉口實施洩私憤濫殺無辜之行為,以及張扣扣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需進行精神病鑑定等問題,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了詳細闡述,不僅有力支持了一審檢察機關對案件的指控,詳盡回應了社會輿論的關切,而且通過釋法說理努力讓廣大人民群眾在本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從而提升法治信仰,維護司法公信力。

陝西省高級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訴人張扣扣家與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鄰居。1996年8月27日,因鄰里糾紛,王自新三子王正軍(時年17歲)故意傷害張扣扣之母汪秀萍致其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軍被漢中市原南鄭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賠償張扣扣之父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已履行)。此後,兩家未發生新的衝突,但張扣扣對其母親被傷害致死心懷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長期不如意,心理逐漸失衡。2018年春節前,張扣扣發現王正軍回家過年,產生報復殺人之念,遂準備了單刃刀、汽油燃燒瓶、玩具手槍、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並暗中觀察王正軍及其家人的行蹤,伺機作案。2018年2月15日(農曆除夕)12時許,張扣扣發現王正軍與其兄王校軍等10餘人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進行偽裝,攜帶單刃刀、玩具手槍尾隨至漢中市南鄭區新集鎮原三門村村委會門口守候。待王正軍、王校軍祭祖返回村委會門口村道時,張扣扣持刀朝王正軍頸部、胸腹部等處割、刺數下,又朝王校軍胸腹部捅刺數刀,之後返回對王正軍再次捅刺數刀,當場將二人殺死。張扣扣隨後闖入王自新家院子,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頸部等處捅刺數下,將其殺死。張扣扣回家取來菜刀、汽油燃燒瓶,將王校軍家用小轎車左後車窗玻璃砍碎,並用汽油燃燒瓶將車點燃,致該車嚴重受損,毀損價值3.21萬餘元。張扣扣隨即逃離現場。2月17日7時許,張扣扣到公安機關投案。

陝西省高級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扣扣蓄意報復,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扣扣故意焚燒他人車輛,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張扣扣因對1996年其母被本案被害人之一王正軍傷害致死而長期心懷怨恨,加之工作、生活不如意,繼而遷怒於王正軍及其家人,選擇在除夕之日報復殺人,持刀連續殺死王正軍、王校軍、王自新,且犯罪過程中有追殺王校軍和二次加害王正軍的情節,殺人犯意堅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張扣扣殺人後為洩憤又使用自制汽油燃燒瓶焚燒王校軍家用小轎車,造成財物損失數額巨大,均應依法懲處。對張扣扣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張扣扣雖有自首情節,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對其從輕處罰。對陝西省檢察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採納。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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