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交通肇事案件的證據體系


【實務】交通肇事案件的證據體系

(一)證明交通肇事犯罪行為存在的證據

1.證明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主要通過收集報案材料(記錄),目擊證人證言,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機構具有執業資格的醫生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價格鑑定部門出具的財產損失的證明等證據證實。

2.證明重大交通事故是由於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所引起的。主要通過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檢驗、鑑定意見,目擊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證明。

(二)證明交通肇事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及其他情節的證據

這些證據主要通過收集接警(報案)記錄、未死亡被害人關於案發情況的陳述、目擊證人關於案發時的證言、犯罪嫌疑人關於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供述、客觀記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過程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及其他相關證據等證明。

(三)證明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證據

證據形式主要包括:客觀記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過程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肇事者的駕駛證,肇事車輛的基本信息,未死亡被害人、目擊證人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所駕車輛的辨認筆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

(四)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證據

根據我國《刑法》,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因此,應當查明如下信息:

1.個人身份信息。如果是我國公民,應當收集身份證、戶籍資料或護照、回鄉證等;應當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民族、籍貫、出生地、職業、住所地等情況的證據。如果是外國人,應當收集護照、指定的專門機關出具的外文翻譯件等證據。

2.違法犯罪經歷,包括刑事判決書、裁定書、釋放證明書、假釋證明書、不起訴決定書以及其他行政處罰文書、其他違法犯罪的證明材料。

(五)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行為主觀方面的證據

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也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會發生重大事故,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態。具體表現在,犯罪嫌疑人對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持過失的主觀心態,而對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則表現出明知故犯的態度。偵查工作中,主要通過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的陳述、目擊證人的證言以及其他證據證明。

(六)證明犯罪嫌疑人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關係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的責任。收集犯罪嫌疑人應否對自己的交通肇事行為承擔法律後果的證據,即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責任能力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偵查工作中,主要通過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戶籍證明、醫學出生證明、骨齡鑑定意見、精神病鑑定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確認書等形式證明。

2.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除了需要確定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外,還需要明確其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偵查中主要通過收集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來證明。

(七)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情節的證據

1.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有: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累犯。

2.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有:犯罪中止,已造成損害的。

3.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

4.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有;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已滿75周羅的人過失犯罪的。

5.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被助追參加犯罪的;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

6.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從犯。

7.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犯罪後自首且犯罪較輕的。

8.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有:尚未完全喪失辦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犯罪未遂的、被教峻的人沒有犯被教之罪的,犯罪後自首的,已滿75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9.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的;犯罪預備的。

偵查工作中,既要注意收集證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有從嚴處罰情節的也要注意收集證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有從寬處罰情節的證據。這些量刑情節主要通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戶籍證明、醫學出生證明、精神病鑑定意見、殘疾證明,自首材料,以及證人證言、同案犯供述等證據證明。

來源:《常見刑事案件取證指引》 吳照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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