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融資需謹慎,誇大陳述易被認定構成欺詐!

司法觀點

企業家進行融資宣傳時不應脫離公司實際情況,進行過分誇大的陳述。如果陳述內容與公司實際情況嚴重不符,且因此導致投資人對公司情況與未來前景產生錯誤認識,花重金認購與實際價值不符的股權的,投資人可請求法院撤銷投資協議,要求企業家返還投資款。

企業家融資需謹慎,誇大陳述易被認定構成欺詐!

知識點

1、如何認定融資時的宣傳是否構成欺詐?

2、企業家進行融資的注意事項

……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A公司成立於2015年8月10日,註冊資本為50萬元,張某為唯一股東兼法定代表人。張某認繳50萬元,未實繳出資。

A公司運營產品“趣淘學”的宣傳資料顯示:該品牌財務預期,2016年市場份額為5%,覆蓋會員150萬元,交易規模為108億元,收益10%為2.4億元。2017年市場份額為15%,覆蓋會員450萬,交易規模為540億元,收益10%為10.8億元。2018年市場份額為40%,覆蓋會員1200萬,交易規模為1440億元,收益10%為28.8億元。該品牌團隊包括張某(創始人,曾擔任華帝股份櫥櫃事業部華東區總經理兼運營總監)、李某(聯合創始人,原金銀島供應鏈運營經理、原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商務平臺運營總監、百旺金賦-拉卡拉O2O項目總監、深圳工行-珠寶供應鏈項目總監)、孫某(聯合創始人,原金銀島高級總裁助理、原慧聰石化事業群項目經理)。

2016年3月9日,黃某作為甲方、張某作為乙方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書》,約定黃某出資收購張某現有名下股份股權,但為了公司運營及股權架構清晰、單一化,該部分股權不做對應登記變更,仍置於張某名下,由黃某委託張某代持。雙方議定估值,黃某出資200萬元認購張某名下總股權2%的股權份額,並享有對應股東權利。黃某須於協議簽訂當日支付全部認購款項。同日,黃某向張某付款200萬元,張某出具收條。

後A公司經營不善,於2017年6月13日註銷。

2017年1月,張某與黃某商議公司解散事由時,黃某認為自己受騙,遂將張某訴至法院,以欺詐為由請求撤銷《股權代持協議書》,並要求張某返還200萬元及利息。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並使該他人陷入錯誤,與欺詐行為人訂立合同。

本案中,黃某通過受讓張某股權的方式投資A公司,並未通過查閱賬目、審計、盡職調查等途徑對公司資產、財務、項目前景等進行充分的瞭解,其簽訂《股權代持協議》完全是建立在張某對A公司宣傳的基礎上。張某宣稱A公司資產估值2億元,且該公司品牌團隊實力雄厚,有強大的管理團隊,同時還宣稱公司在2016年預期有會員5萬多,預期收益2.4億元,但是,A公司的註冊資金僅為50萬元,尚未能實繳到位,且據張某所稱,其在2016年收到的投資也僅為500餘萬元,並且張某宣稱的公司2億元估值的來源也僅為在實現了5萬會員,因此可能融資2萬元的基礎上,能否實現,完全不可預知

“趣淘學”項目宣傳資料顯示2016年市場份額為5%,覆蓋會員150萬,交易規模108億元,但即使張某在庭審中的陳述為真,其2016年的全部訂單金額也僅為187餘萬元,會員也僅為34208人;而從證人楊某的證言來看,A公司一個月收入也僅為七、八萬元左右,並未顯示出其公司的價值可以達到2億元,也未顯示出“趣淘學”項目潛在價值能夠達到百億元以上的級別,與張某向黃某提交的宣傳資料內容相距懸殊

綜上,張某為了獲取黃某的投資,主觀上故意誇大公司資產價值,虛構項目無限美好的前景,使黃某陷入錯誤認識之中,由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進而與張某訂立合同,張某的行為已構成欺詐。黃某有權申請法院撤銷其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與張某訂立的《股權代持協議書》。

故,法院判決撤銷《股權代持協議書》,張某向黃某返還200萬元投資款及利息。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企業家融資構成欺詐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如何認定融資時的宣傳是否構成欺詐?

企業家在對外進行融資過程中對公司的宣傳是必不可少的,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有些企業家會對公司的經濟實力、市場佔有率、公司前景等進行誇大陳述,但並非所有誇大陳述都會構成欺詐。認定是否構成欺詐,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陳述內容是否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融資宣傳中陳述的內容主要會包括公司的經濟情況、市場份額、盈利情況、運營團隊、市場前景預測等。本案中國,A公司的註冊資本僅50萬元且未實繳,公司月盈利僅不到10萬元,且尚欠付員工工資。結合這些實際情況來看,A公司並不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而A公司的對外宣傳中卻稱,A公司2018年市場份額為40%,覆蓋會員1200萬,交易規模為1440億元。即使無法準確預估未來的市場份額與盈利額,但A公司的宣傳內容也與實際情況相去甚遠,嚴重失真。

第二、企業家是否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且希望他人陷入這種認知錯誤,從而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本案中,張某在融資前作為A公司唯一股東兼法定代表人,應對公司的經濟實力、盈利情況等了如指掌,但張某為獲得融資,罔顧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虛假宣傳,希望黃某被虛假的“光明前景”所矇蔽從而進行投資,具有欺詐的故意。

第三、企業家是否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分為兩種,一種是積極欺詐,另一種是消極欺詐。本案中張某製作了虛假的宣傳材料,且據此使黃某產生錯誤認識,構成積極欺詐。而消極欺詐是指,明知對方產生了錯誤認識,但不僅不消除對方的錯誤認識,反而進一步加深對方的錯誤認識。

第四、投資人是否因企業家的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如果企業家實施了欺詐,但是投資人並未因此而陷入錯誤認識,則企業家不構成欺詐。本案中,黃某基於張某的宣傳,而對A公司前景充滿信心,從而決定投資A公司,且支付的投資款與對應股權的實際價值嚴重不符。應認定黃某因張某的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

公司治理建議

1、企業家進行融資的注意事項

首先,企業家在融資前應做好數據資料收集工作。為避免誇大陳述構成欺詐,企業家在融資前應做好數據資料收集工作。對於客觀的數據,例如公司經濟實力、盈利情況、運營團隊等,應提供財務報表、公司年報等作為依據;對於無法獲取客觀數據的未來市場份額與盈利預期等,也應提供預期計算的依據或說明。

其次,對潛在投資人進行背景調查。如果有潛在投資人有意進行投資,建議企業家提前進行背景調查,如果該投資人顯然不具備投資實力,或被列入失信名單,則建議企業家慎重考慮融資事項。

最後,防止商業秘密被竊取。為防止競爭企業以假意投資為名竊取公司商業秘密,建議企業家在融資時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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