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一般人格權

民法 一般人格權

法條

《民法總則》第109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概念

①一般人格權,指自然人對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②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權;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一般人格權。

功能

《民法總則》和《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一般人格權的意義在於:在加害行為不成立對自然人具體人格權的侵害時,只要加害行為侵害自然人的人格自由、人格尊嚴,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即得以一般人格權遭受侵害為由,主張精神報害賠償。

救濟條件

自然人以一般人格權遭受侵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須符合三個條件:①自然人的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等一般人格利益遭受侵害;②不成立對具體人格權的侵害;③受害人實際遭受了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見例1和例2)。

【例1】(屈臣氏商場搜身案)甲商場因懷疑乙偷拿商品,將乙帶到辦公室搜身,結果發現是誤會。搜身時,除工作人員外沒有第三人在場,商場工作人員也未對外透露。①甲誹謗乙為小偷,但未向第三人公開,未侵害乙的名譽權;亦不成立對乙的其它具體人格權的侵害。②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嚴、人格自由,乙因此遭受精神損害,且造成嚴重後果。③乙有權以一般人格權遭受損害為由,請求甲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例2】(三里屯酒吧拒人案)乙面部被火燒傷,留有疤痕且面部畸形。一日,乙隨朋友到位於三里屯的甲酒吧聚會時,酒吧的保安拒絕讓乙進人,並悄悄對乙說:“你長得太嚇人,比講司法考試的老鍾還嚇人,進去會把其他顧客嚇走的!”①甲侮辱乙的行為未向第三人公開,未侵害乙的名譽權,亦未侵害乙的其他具體人格權。②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平等、人格尊嚴,乙因此遭受精神損害,且造成嚴重後果。乙有權以一般人格權遭受損害為由,請求甲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③實務中,以一般人格權遭受侵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得到法院支持的案型還有:丈夫因妻子不忠並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兒子而致人格尊嚴遭受侵害;祖墳被他人故意毀壞而致人格尊嚴遭受侵害。

文章源自瑞達法考,本文僅為不想成為法盲的人準備。參加法考的同學請觀看瑞達法考。若有侵權請聯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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