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夫妻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

劉青先訴徐飈、尹欣怡撫養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16年07期

裁判摘要:撫養費案件中第三人撤銷權的認定,需明確父母基於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權。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享有平等處理的權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否則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屬於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

案件情況:

原告劉青先與被告徐飈系合法夫妻,被告尹欣怡系被告徐飈非婚生子女。被告尹欣怡曾多次起訴徐飈要求提高撫養費,最後判決為徐飈每月支付尹欣怡撫養費2萬元。其妻劉青在知曉後,提起本案,認為撫養費案件判決違反《婚姻法》,侵害其夫妻共同財產權,特要求撤銷該案判決。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求,但二審法院卻裁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其觀點主要如下:

1、從撫養費案件判決本身來看,被告徐飈對其親生女作出的承諾系真實意思表示,且被告有支付能力。該判決內容本身並無不當;

2、從是否侵犯劉青先夫妻共同財產角度來看,徐飈就支付尹欣怡撫養費費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諾,是否侵犯了劉青先的夫妻共同財產權。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父母基於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支付的撫養費屬於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本案中,雖然徐飈承諾支付的撫養費數額確實高於一般標準,但在父母經濟狀況均許可的情況下,都應盡責為子女提供較好的生活、學習條件。徐飈承諾支付的撫養費數額一直在其個人收入可承擔的範圍內,且徐飈這幾年的收入情況穩中有升,支付尹欣怡的撫養費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因此法院認為,徐飈就支付尹欣怡撫養費費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諾,並未侵犯劉青先的夫妻共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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