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夫妻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刘青先诉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年07期

裁判摘要: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案件情况:

原告刘青先与被告徐飚系合法夫妻,被告尹欣怡系被告徐飚非婚生子女。被告尹欣怡曾多次起诉徐飚要求提高抚养费,最后判决为徐飚每月支付尹欣怡抚养费2万元。其妻刘青在知晓后,提起本案,认为抚养费案件判决违反《婚姻法》,侵害其夫妻共同财产权,特要求撤销该案判决。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但二审法院却裁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观点主要如下:

1、从抚养费案件判决本身来看,被告徐飚对其亲生女作出的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有支付能力。该判决内容本身并无不当;

2、从是否侵犯刘青先夫妻共同财产角度来看,徐飚就支付尹欣怡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是否侵犯了刘青先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徐飚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飚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飚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欣怡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徐飚就支付尹欣怡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青先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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