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男子潛入工地墜亡,妻兒起訴工地索賠171萬餘元,工地拒賠償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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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二審法院都判定工地無責任!

西城法院認定梁某自己未注意安全,建築公司沒有過錯或過失,與梁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也已維持該判決。

這樣的判決才是我們希望看到的

不是和稀泥式的判決

不因為有“傷亡”而判決無過錯方承擔責任

這樣的判決希望越多越好

現在特別鄙視某些“弱勢群體”,因自身有過錯出現問題了,就到處“訛”!

某些人把自己當成“弱勢群體”

但做的事都不是“弱勢群體”的事

出事前沒發現哪裡弱

出事後就開始“一哭二鬧三上吊”裝“弱勢群體”

還不是為了賠償

即使得不到賠償也想要得到補償

說來說去都為了錢!

自己非法闖入建築工地

建築公司當庭表示,梁某的死亡並非因為建設工地的安全原因所致。

首先,工地設置了封閉的圍牆,進出工地只有一處大門,並由專門人員看守,梁某身為成年人,非法進入施工現場,闖入封閉的主樓,主觀上是故意的,損害後果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其次,梁某身患絕症,來京看病,還給他人發過遺書,無法排除其行為是自殺的合理懷疑。

建築公司自認為已經盡到安全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也無法通過合理的注意預見此事發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疏於監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事發後,梁某的母親和妻兒將梁某的死亡歸咎於建築公司疏於監管、缺乏完備的安全防範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他們認為,如果當時有人嚴格值守阻止梁某進入,或者樓內平臺有圍擋,梁某就不會不慎失足墜樓。於是,他們起訴建築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71萬餘元。


如果因工地掉落物品導致死亡

那麼要多錢都沒問題

判刑都沒問題

但自己非法闖入工地跳樓…

工地有毛線責任

最討厭人道主義補償這個玩意,就因為這個導致“訛人”的事件越來越多

《上學途中女童被爸爸忘車內身亡 家長質疑幼兒園獲賠3.2萬元》

4月8日,湖南益陽一男子送4歲女兒去幼兒園,途中他接了一個電話,後忘記送孩子的事兒,致孩子被遺忘車內8小時,因暴曬窒息死亡。事後,家長質疑幼兒園未通知孩子沒到校。當地教育局稱,幼兒園出於人道主義給予3.2萬救助款。

類似的新聞還很多



阿阿阿杰


事情大概是這樣:

梁某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間潛入一處建築工地,從工地六樓處墜樓身亡。梁某的母親和妻兒認為建築工地疏於監管、缺乏完備安全防範措施是導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將建築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71萬餘元。

目前,這個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建築公司既不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也不存在過錯,與梁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判決駁回了梁某親屬的索賠請求。

但是,這只是一審判決,該男子家屬不服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建築工地不屬於公共場所,禁止其他無關人員進入。並且,作為施工方,為了避免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場所,還特意在工地四周搭建圍牆以及圍擋。建築公司已盡到相應的責任,本次事件的產生完全是因為梁某的個人行為導致。

這次法院的判決相當的公平合理。我們見過多少案件,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有時候即便作為沒有任何過錯的一方,因為息事寧人等需要,最後仍然被判決承擔部分的責任。法院的判決是具有公開性,具有社會行為指引性,具有價值導向性。通過這樣的判決,可以讓無理取鬧的人不僅承擔訴訟費等等法律成本支出,通過也可以通過相應規定或判例進行明確,作為被告方因此承擔的律師費等各項費用也應當由原告方承擔。


葉律師


事情大概經過:

去年6月,身患重病的男子梁某從外地來北京看病,潛入一處建築工地,墜樓身亡。梁某的母親和妻兒認為建築工地疏於監管、缺乏完備安全防範措施是導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將建築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71萬餘元。今年4月12日,北京市西城法院認定梁某自己未注意安全,建築公司沒有過錯或過失,與梁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也已維持該判決。

我覺得法院判決的對,這個還真信跟工地沒有關係,因為你要死,跳樓,誰都攔不著,事後民警確定梁某符合高墜致創傷性休克死亡。在梁某墜樓的平臺上,警方還發現了4枚菸蒂和一次性打火機,說明梁某在此停留過一段時間。 說明他不是踩空掉下,而是抽菸鬱悶後,自殺而跳樓,所以,跟工地無關,一個人真要想自殺,哪個地方都可以,今後你要從長江大橋跳下去,是不是也要追究大橋管理方沒有做好防護措施呢。

從建築公司的表述可以看出,梁某的死亡並非因為建設工地的安全原因所致。首先,工地設置了封閉的圍牆,進出工地只有一處大門,並由專門人員看守,梁某身為成年人,非法進入施工現場,闖入封閉的主樓,主觀上是故意的,損害後果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其次,梁某身患絕症,來京看病,還給他人發過遺書,無法排除其行為是自殺的合理懷疑。

所以,建築公司認為已經盡到安全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也無法通過合理的注意預見此事發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是完全正確的。

法院審理也認為,該建築工地並非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共場所,且工地四周建有圍牆,梁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曉,對於建築工地,未經管理人許可,不得隨意進入;事發時間為早上,也不存在梁某因無法辨認方向而誤入建築工地的可能。建築工地是否有人值守,並不必然導致梁某死亡。

從這個角度上講,法院判決合情合理,大家都是成年人了,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自己有行為能力,何況,他極有可能是自殺身亡,你要去工地自殺,就把工地賴上了,哪一天你要自殺,在大馬路上找一輛勞斯萊斯豪車撞死,是不是也要向這個豪車索賠呢,完全沒有道理嘛。

這年頭的家屬,只要人一死,就想辦法去訛詐一點,還要求賠償171萬,這個家屬真是窮瘋了,沒見過錢呢,還講不講道理和臉面呢,我甚至覺得,這種行為,就是敲詐,不僅不應該賠償,還應該以敲詐勒索進行懲戒,不然,人人都亂告狀,亂要錢了。這不,前面還有一個家屬,孩子從12樓掉下身亡,也要小區物業承擔賠償責任,真是亂了。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去年我們大廈,有一個男人低頭玩手機,撞在了大廈外牆玻璃上,造成眉骨開裂。事後,他找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出於人道主義,帶他去醫院,幫付了醫藥費。他還不依不饒,說要賠他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之類的。物業公司,直接一句話,你去走司法程序吧,據說,那男的還真諮詢了律師,律師直接不鳥他。

所以說現代的人,維權意識過當,出了事不是想想,怎麼處理後事,而是想著怎麼趁著出了事,找個責任單位訛點錢。

據我所知,現在很多這種碰瓷團伙,專門找那些有漏洞的公共場所或者私人場所,製造碰瓷的機會,賺取賠償金。因為這種事,有一段時間,差點把城管局都嚇得瑟瑟發抖。

本人是支持該工地做法的,絕不縱容碰瓷行為,不能說因為病人跑人家工地去作死,工地就因為管理不當要賠償。

那以後估計,工地都不用開工了,所有快死的人都去工地尋死,好得一筆賠償給家人。

太扯了,這個。。。




茶館說事


患病男子潛入工地後墜亡,妻兒起訴要求工地賠償171萬。工地認為患病男子的墜亡與自己沒有關係,因此不同意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工地對患病男子的墜亡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因此工地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必須要有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以及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四個要素。在本案中,患病男子是自己在未被允許的情況下偷偷潛入工地的,因此工地不存在主觀過錯。而且作為一名成年男子,理應認識到工地的環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和危險性。最重要的是,患病男子的墜亡是他自己造成的,和工地無關。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工地不承擔責任並無不妥。

我們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權利意識膨脹而義務意識萎縮。出現問題以後,不是首先反思自己的行為有沒有過錯,總是想著怎麼樣把責任歸結到對方身上,進而獲取相應的賠償。

據說,患病男子的妻兒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已經提起上訴。可以預見,二審將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希望法院能繼續堅持原則秉公辦案,讓一個個鮮活的判例為社會大眾普法。


榨汁小二郎


碰瓷訛詐怎麼越來越多了?!自己把女兒鎖車裡導致女兒死亡告幼兒園,這有是自己潛入工地跳樓告工地!真是月亮上不去,不然從月亮上跳下來還得告嫦娥負責!這都Tm成一種社會不正之風了!如果法律法院長此風,將會是對類似流氓風氣的極大鼓舞,甚而可能衍生一些人性之惡的有故意性質的事故! 如果這種控告都得到支持,那一些得重病的人,或者其它種種原因但求一死的人,都去按這個套路去選擇,那會傷害多少社會無辜的個人與單位?!那對社會提倡的法制、公平、公正是巨大的挑戰和傷害。無緣無故,毫不相干,你尋死,我買單!還真是沒天理了。 支持法院一審判決,希望一審即終審!讓這些碰瓷的什麼都碰不到,白白舟馬勞頓多花點盤纏! 人一生你即便遇上多麼可憐的事情,也不要又可憐又可惡!那樣就是全家死的只剩一個都不值得社會的同情和幫助!





溫舟小魚


男子墜亡讓人同情,但同情歸同情,道理還是要講的,就此事來看,工地拒絕賠償一點問題沒有,而且男子家屬還理應賠償工地因停工造成的損失。

從男子的行為表現來看,確定他是主觀跳樓沒問題,人家是尚未建成的工地,你跑到頂樓幹什麼?而且該男子得的是癌症,在跳樓前還留了遺信,並且在樓頂抽了四顆煙,說明他是經歷了艱難的思想鬥爭,從各方面的因素來看,他選擇自殺的認定是正確的。

男子家屬追討賠償的原因就是工地安全管理不善,這個就屬於碰瓷了,男子並非從工地唯一的大門進入施工場地,是非法潛入,如果一個封閉的場所可以隨便從其它地方進入,那麼還有大門幹什麼,配備安保人員還有什麼意義,大家都爬牆過去得了。人要是不想活了,你攔是攔不住的,你就是天天跟他身邊,都阻止不了。

另外,我還要多說一句這個家屬,明知道老公身患癌症,又是剛剛從醫院出來,情緒本來就很失落和絕望,怎麼能讓他自己隨便活動呢,他買藥的時候你難道就不能一起去嗎?真要追究責任的話,我感覺家屬的責任才最大,對身患重病的親屬沒有盡到看護之責。


元芳有看法


說實話對於這種出事見誰就賴著要錢的事情在國內發生的太多了,這幾年的例子多到數不清,比如經過你家門口摔倒了要你賠錢,比如說去你水庫自殺要你賠錢,比如說跟你發生矛盾爭吵過後回家不久後自己死亡也要找你賠錢,比如說走路摔倒受傷或者死亡的要你相關方面賠錢,比如說你開車停車對面的人自己摔倒了也要你賠錢,比如說自己去偷別人東西造成自己受傷或者死亡的要被偷的人賠錢,比如說自己沒照顧好家屬造成家屬意外死亡的要物業賠錢,比如說自己疏忽把自己孩子憋死在車裡的要幼兒園賠錢等等等這些都是奇葩的現象。

就說前段時間發生的一個老人出去拾荒,私自越過護欄到綠化帶裡面造成意外摔倒後被曬死,家屬找綠化公司賠錢,並且上告到法院,還有就是老人下雨天在商場摔倒最後狀告商場要求賠錢理由是商場沒有盡到提醒和保護的義務,還有就是剛剛發生的湖南一男子玩手機忘記孩子在車上導致自己孩子憋死最後把責任全部推到幼兒園身上要幼兒園賠錢,前段時間一小區高層住戶由於自己看管不利造成小孩從陽臺墜落而死,家屬狀告業務要求賠錢,這些都是一幕幕無理的例子啊。

這些都是屬於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問題最後都想要別人來幫自己買單,完完全全的想把自己的責任推脫給別人,順便還能撈一筆錢一舉兩得,對於這種自私自利的行為現在越來越普遍,也說明了現在的社會風氣完全已經扭曲,道德良心已經遠遠的被貪慾與自私踩在腳下,有意思的是好多時候這種慾望竟然獲得了支持,才造成了現在這種動不動不管有沒有理都要鬧一鬧的現象,而這種現象根本不是法制意識的提高,而是利用法律來滿足自己的私心和貪慾。

而本題的事情其實和上面其他例子性質是一樣的,這個事情其實和小偷入室偷東西受意外傷或者死亡,家屬要求被偷人賠償是一樣的,完完全全一樣,而且理由更是可笑和幼稚,但是卻讓人想不到的是獲得了支持,而對於現在這個重病患者潛入工地上到高樓後墜落死亡家屬要求賠償的事情其實也不奇怪,畢竟人在你這個地方出事的你的責任是跑不了的,家屬索賠理直氣壯,畢竟前面有太多類似的例子了,所以家屬這樣的要求其實在意料之中的。

就算這個死者不在工地死亡,在其他高層樓房死亡,家屬也一樣會找對方有關的賠償,還是那句話家屬認為人在你的地方死的,你就得負責任不管是什麼原因,而這次只是這個建築工地比較倒黴而已,被這個病患者選擇到了,既然這種社會風氣已經形成,可以說等於是打開了地獄魔盒,魔鬼全部被釋放了出來。

甚至可以想象得到,這個例子如果工地大敗的話,就等於給一些人打開了門路,病人一旦獲得絕症就選擇這種方式來結束,然後還能為家人獲得大量的金錢賠償,這種方式肯定會有很多人效仿,那樣的情況可想而知是什麼樣的,反正先不說家屬要不要臉的事情了,畢竟這個時候敢這樣要求的家屬其實已經早就不要臉了,為了獲得金錢賠償,不要臉其實不算什麼。

而倒黴的工地只能說攤上這樣的事情倒了八輩子血黴了,不管如何工地多少都要賠償一點的,因為無論如何都能找出工地的一些不合理的漏洞來做文章,而工地也不可能做到100%的合格,所以說工地賠錢肯定是少不了的,只是看責任大小賠償多少,當然不管賠償多少這些家屬都是賺的,這真是無本買賣啊!這種情況就算我們看不慣但是又能如何呢,對於不要臉的人來說你看不慣他都無所謂了,雖然說一審已經駁回了家屬的請求,但是家屬已經打算上訴,結果還真是不得而知,但是還是為一審的法院點贊,打擊了這種不良風氣,也許是這個工地實力強大,如果換成其他地方那結果會不會是這樣呢?


無法超越的足跡


首先我表明觀點:完全贊同法院判決。1.作為建築工地,是封閉場所不是公共場所,沒有經過批准、與工地沒有任何關聯人員都屬於非法,工地當然也沒有義務確保護非法進入者的人身安全。2.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老是出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只要是死了人好像就要有人為此承擔責任,也不問青紅皂白。行人闖紅燈被撞,司機要賠償;學生意外死亡哪怕是在家裡跳樓,學校要賠償;碰瓷者被撞司機要賠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似乎“同情弱者”成了規矩。我覺得,現在是法治社會,一切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來辦事,依法治國才是正道。毫無原則地所謂同情弱者是對法律的褻瀆對正義公正的挑釁。

3.作為承擔社會公平正義的裁決者,法官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嚴格依法辦事是非常必要,對倡導、樹立全社會正氣有著風向標的標杆意義。和事老式法官應該逐漸出局。一是一二是二,是非必須分明。


享受生活270419086


這個事件,工地一分錢都不該賠,非但如此,我覺得甚至死者應該賠償工地的損失。

這個人是身患重病,然後找一個工地墜亡,這事跟工地沒有任何關係,他死是他死的問題,而不應該碰瓷別人。

如果這個案子賠償,這個世界就亂了,想死的人,找個地方自殺,然後就獅子大張口索賠,多好的生意呀。

媒體報道,死者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間潛入一處建築工地,從工地六樓處墜樓身亡。死者的母親和妻兒認為建築工地疏於監管、缺乏完備安全防範措施是導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將建築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71萬餘元。

目前,這個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建築公司既不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也不存在過錯,與梁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判決駁回了死者親屬的索賠請求。

這個案子一審沒有和稀泥,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我們就需要更多這樣的案例,讓我們的法律發揮更大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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