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们的“加薪”与“惩戒权”

今年有一位教师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出了两条建议:第一,提高教师的薪资待遇。第二,要通过立法给与教师“惩戒权”。这两条建议如果换一种说法的话,可以这么说:那就是“要钱要权”。当然,这两个建议应该只采纳了第一个。在我映像中似乎看过这类似的新闻。但是我对于第一条建议的观点是:坚决的同意!给老师加工资这是势在必得的一件事情,也是符合人之常理的事情。但是在给老师们加工资之前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坚决清理掉教师内部的人渣,不管这些人渣背景有多厚,资历有多老!因为这些人渣教师要是不及时清理掉的话,他们拿着钱还祸害下一代,不仅仅是对学生,就是对于那些刚刚入行的新教师同样也是一个不利的榜样。若不先将教师们的贪欲收敛或清除的话,哪怕你给他加一百倍,一千倍的工资,他依然会想尽办法的从学生身上敛财。不仅仅如此,以后若是发现这样的情况,也一定要坚决的,果断的处理,要本着从严治师永远在路上的精神。在这样的前提下,哪怕是多从文身上多征收50%的教育税给老师加工资,我也是愿意的。

但是第二条建议却相对的复杂了,要想通过立法来保证老师的惩戒权。这一点就意味着以后教师就是所谓的执法人员了,因此这个建议应该并未被采纳。或者已经被采纳,但是要真正的实施起来,不太可能是一年两年的问题。首先,必须要定义一下什么是“惩戒权”。或许在许多教师看来,所谓的惩戒权就是“打孩子”的权力。据我所知,就当代而言不仅仅是我国,全世界的法律也只有新加坡的法律设立了“打人”的权力,那就是著名的鞭刑。有杠精可能会告诉我中东的某些地区还有石刑,我只能说那是执行死刑的一种方式。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惩戒性质的权力,在刑法中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主刑,以及罚款,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力三种附加刑。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处罚方式最严厉的也就是拘留这一级别的,最多也不能超过20天。除此之外,就主要是以罚款为主了。因此,要想通过立法给成年人打未成年人的权利,必然会引起国际上的不良反应。

我国的法律在处罚上设定是十分明确的,为何这么明确,就是为了防止拥有处罚权力的部门“私设刑罚”。因此,若给予教师惩戒权,首先就必须要明确的规定惩戒的方式,不然的话,也保不齐老师们会在惩戒上搞出什么花样,说不准就搞出个学生版的“满清十大酷刑”来。就笔者在小学六年的经历,大约就受过尺子打手,书本拍头,手拍背,手打手,戒尺拍屁股这几类处罚。好在只有痛感而全无伤害,这也幸亏了老师的手法高明。

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要是老师得以行使惩戒权的话,就必须要先进行惩戒培训,对孩子只能做到“痛感犹存而伤害全无的程度”。

有权必有责,任何一个老师都不能因为对学生行使惩戒权而免除其他法律的惩罚,例如造成轻微伤就会被拘留,造成轻伤就要以故意伤害罪处理,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同样也免不了三年以上无期至死亡。否则,那么老师和刽子手便毫无区别。

老师的惩戒权如果是通过立法取得的话,那么这时候老师的身份也就发生质的变化,也就成了法律上的执法者,也就是说教师的身份可能就由事业单位人员转化成了公务员。因此,传统的教师职业资格考试已经不能成为教师的从业门槛,必须要进行新的改革,或者要成为教师必须要通过两项考试,一项是公务员考试,而另一项就是教师从业资格考试。现职的教师是绝对不能直接套转的,要么就是设定有惩戒权的教师和无惩戒权的教师区分,要么就全部从新实施淘汰制度。毕竟权力和身份已经发生了改变,直接套取的话第一点是对新人的不公平,第二点也不能保证这些直接套取的人就一定有执法的能力。

关于教师的这两个“愿望”就姑且说道这里吧。以后有可能就“惩戒权”部分做出专项的分析。

另一方面,从大部分关于教育问题的文章评论以及某些相关的提问以及对于这些提问的评论中我大体上感觉到,很多的教育领域的认证作者(包括优秀认证作者),以及许多自从从事多年的老师(却无认证)以及一些认证为教师的人基本上都是有上述的意图,但是,这些人都未对此作出任何的陈诺。大部分的评论给我的感觉就是“老师苦,老师累!不给加薪,不给惩戒权”就自己领回去自己教。这么我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假如老师们得到了加薪,得到了惩戒权,到时候而提出什么“子不教,父之过”,“朽木不可雕也”之类的说法呢?换言之,就是“没钱,没权,老子不干,你有本事自己干!即便是有权,有钱,老子也不保证能干得好,反正教孩子也不是老子一个人的事!”

没有一个评论有这样的表示倾向:多给老师加薪,再给他们惩戒权,那么这些老师们就会整体提高教学质量,投入更多到教育事业中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