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已經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是否可以同時主張的答案是非常明確的,那就是可以主張!但仲裁委不會支持。

二、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的性質不一樣,賠償金是基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作出賠償,而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或單位存在違法情形,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經濟補償。

三、舉個實際案例,本人代理的一個勞動仲裁案件,單位違法解僱近20個員工,勞動者證明違法解僱的證據只有一個,那就是單位負責人召集所有員工宣佈停業的視頻資料(這份證據還是勞動者諮詢本人後,本人建議他們固定的證據,不然他們被違法解僱了,一份證據都沒有保存,屆時維權就非常困難),在這個視頻裡面,單位負責人明確宣佈停業,但是可以幫勞動者安排到其他門店工作,但對安排到哪個門店工作,工作待遇方面都沒有談及,因此,在單位是否解僱了勞動者這一事實上是存在一定的爭議,勞動者以單位違法解僱為由要求支付賠償金也是存在一定風險的。另外,單位在宣佈停業前已經拖欠了勞動者兩個月的工資沒有發放,這種情形恰恰可以成為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之一。

綜上,這個案例中,勞動者實際上有權利選擇要求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的,要求賠償金的話,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要求支付補償金的話,基本勝訴是沒問題,但拿到的錢只有賠償金的一半。

四、本人當初給勞動者的意見是:

1、單位已經明確表示停業了,即便是有意安排勞動者去其他門店,勞動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解除(理由是各門店是不同的工商主體,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完全可以自由選擇去還是不去,若選擇不去,那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單位強行解僱就須支付賠償金。若勞動者願意去新的門店,原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或者將工齡算在新門店上,在與新門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合併工齡計算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最好不要選擇後面一種方式,因為舉證困難,錢拿到手上才最踏實)。

2、本案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僱的賠償金,也可以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法律規定只支持一種,給了賠償金就不給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可以一併主張,若仲裁委向你釋明只能選擇一種時,那勞動者就要自己權衡利弊了,例如,有的勞動者為了一口氣,不在乎這個錢,就可以選擇賠償金,一旦勝訴,可以拿多一倍的錢,若勞動者更在乎錢,出於穩妥起見,那就主張經濟補償金。最終,所有勞動者都選擇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一併主張,本人開庭也主動向仲裁委說明了為何這樣主張的理由,仲裁委也沒有強行要求勞動者只能兩者擇其一,最終結果是所有勞動者都穩妥的拿到了經濟補償金。結果出來後,根據仲裁的事實認定,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給勞動者,但只支持了經濟補償金,但所有勞動者考慮到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選擇了不向法院起訴,其中部分勞動者的金額低於本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12倍,屬於一局仲裁案件,單位因此也沒法向法院起訴拖延時間,只能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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