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入職競爭對手公司,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被判賠償83萬!

前段時間發生了一件震驚職場的大事…一家知名互聯網公司的前員工康某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被老東家告上了法庭,法院宣判康某賠償83萬元!…

具體事件是這樣的…

康某在離職時與老東家曾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只要康某履行協議,在協議期內不加盟競爭對手公司,老東家每個月就會為其發放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可誰知,康某在離職後的一週內便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悄悄入職了與老東家有著競爭關係的另一家競爭對手公司,且在違約的情況下,安心領取了9個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離職員工入職競爭對手公司,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被判賠償83萬!

這波操作也太過於精明瞭…既不耽誤自己的事業,又掙了兩家公司的錢…可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很快,老東家就發現了康某的貓膩…康某因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並涉嫌竊取洩露老東家的商業機密,被老東家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其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以及配茶違約金。

對此,康某一開始是給予否認的,他自己堅稱此前與老東家所簽署的勞動合同不是本人親筆簽名的…在爭執不下的情況下,雙方引入了專業機構對筆跡進行鑑定。結果表明,與老東家所籤的合同以及競業限制協議,均為康某本人親筆簽名…

離職員工入職競爭對手公司,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被判賠償83萬!

最終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康某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洩露原公司機密一案做出了裁決,要求康某返還、賠償競業限制補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約83萬元,停止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行為,繼續履行對原公司的競業限制義務至競業限制期滿。另外,康某還需要支付一筆鑑定機構的鑑定費用…對於此事,康某入職的新公司並沒有正面表態,不過估計早就將康某掃地出門了…

自己白紙黑字簽訂的協議就放在那裡,該賠償的錢一分也跑不了。

離職員工入職競爭對手公司,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被判賠償83萬!

真正懂得離職風險防範的企業,一定會想康某老東家一樣,用白紙黑字的協議約束員工,同時給予合理的補償,防止公司內部商業機密的洩露。

從側面來看,康某的新公司在背景調查環節做的也並不到位,因為像康某這種敏感的崗位,一般都會有相應的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多數企業會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離職後的競業限制協議,企業在招聘這類候選人時,如果沒有對其原單位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有充分的瞭解,並且想繼續留用的話,有可能會為此付出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所以各位HR應該多多瞭解一下競業限制協議!同時也要了解保密協議以及競業禁止的概念,避免混淆!

離職員工入職競爭對手公司,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被判賠償83萬!

下面小編我就為大傢俱體說明一下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以及競業禁止的區別。

保密協議:

1.保密協議可以是公司與員工籤,也可以是公司與外部人員(例如合作伙伴)籤;

2.保密協議的期限沒有法規限制,可自行約定,如果你覺得要保密10年也是可以的;

3.保密協議不一定要約定補償金,因為你可以將簽訂保密協議作為你跟對方合作的一個前提,當然,也可以約定補償金,常稱為保密費;

4.保密協議可以單獨擬定,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或合作合同的附款;

5.對於所有在職員工,即使沒有簽訂保密協議,也有對公司涉密信息保密的義務;

6.保密協議主要適用於《民法》,雙方相對是平等的,自行約定條款,也可隨時自行解除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1.競業限制只能是公司與員工籤,但是是與能接觸到涉密信息的員工,常見的是董事、部級以上高管、核心技術員工、核心文檔管理員等;

2.限制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或者當顧問,也不得自行創辦同類型公司;

3.針對的是員工離職後(不得超過2年),至於在職期間,員工本來就負有不得洩露商業秘密的義務(或籤保密協議);

4.競業限制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不得單獨擬定,要作為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的附款;

5.採用書面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業務範圍、地域以及補償數額(一般按照員工在離職前平均工資的20%-50%)等,並且不得僭越法規規定;

6.競業限制主要適用法律為《勞動合同法》,而該法更傾向於保護員工權益,所以約定條款多受限於法規;

7.雙方可以約定解除協議,但除非公司3個月未支付補償金,否則員工沒有單方解除權利,而公司有單方解除權利,但員工有權要求公司額外支付3個月補償金。

競業禁止:

1.競業禁止條款是《公司法》法規的一部分;

2.競業禁止僅限於公司董事高管,是董事高管的法定義務,所以無需書面簽訂;

3.競業禁止沒有補償金;

4.董事高管不能與公司約定解除保密義務;

5.競業禁止無期限之說,董事高管入職後義務開始,離職後義務自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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