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將孩子遺忘在車裡致死,卻起訴幼兒園獲賠償3.2萬,父親為什麼無罪?

花兒朵朵150183730


父親將孩子遺忘在車裡致死,卻起訴幼兒園獲賠償3.2萬,父親有過失的責任,應該追求其責任。

但是,本人在這裡並不是建議,大家追求父親的責任。

人死不能復生,雖然法律方面並沒有追究做爸爸的責任,瞭解這件事情的人都知道,老爸因為失責,所以讓女兒憋死在車裡。

父親縱然有一千個,一萬個不是,但我覺得追究父親的責任,已經於事無補。

就算追究責任又怎麼樣?難道能讓小孩子活過來嗎?讓座爸爸的坐牢了能怎樣,想過這個後果嗎?

這個家庭因為這個事情,家裡肯定已經不可開交,妻子那裡怎麼交代,父母那邊怎麼交代?親戚那邊又怎麼交代?

眼下,這個家庭自然承受著,某些我們不知道的痛苦。

家已經破碎,如果這個父親也被抓緊監獄什麼的,家就不再是家了。

我們都想讓這個父親受到一點懲罰,因為在視頻中,我們看到父親理直氣壯,沒有一點悔意,彷彿死的不是自己的孩子。

縱然如此,我還是希望,這件事情到此結束。

法律沒有追究父親的責任,不代表家人不會,親人不會。

該有的唾沫,指責都會有。

世界上最痛苦的不是四面高牆和小黑屋,而是良心的強澤,親人的唾沫,我相信有這些就足夠了。大家如有其他見解,請於下方回覆交流。可加我關注瞭解更多奇趣新聞,記得點贊呦!

遇我得福


臭無賴!想錢想瘋了!孩子的監護人是你王八蛋!你把孩子害死了,還想用孩子訛錢。卑鄙,無恥!你肯定是有意的。你咋沒把自己落車上那?我就說說我們院的事。到現在有四十多年了,女主人和媽媽同住,獨生女,兩人都有工作,當年她家條件最好,屋裡非常乾淨,那個年代,挨家檢查衛生,有時幾個委的幹部聯合檢查,我們委主任都拿她家做試範。母女倆老實忠厚。女兒長的一般,經人介紹認識一個農村當兵的,人高馬大的漂亮。當年農村兵哪來的回哪去。要復員了,兩人登記了,順理成章的做了上門女婿。男的分配到政府機關給領導開小車,從此就抖起來了,看不上媳婦,看不上丈母孃。他在屋裡睡覺,不許娘倆進屋。娘倆就在外面待著抹眼淚。後來有孩子也沒好,有一次開車回來,把三歲左右的孩子關在車裡,三伏天,他進屋睡覺去了,等丈母孃找到孩子時,孩子臉都通紅,汗流浹背的。男的像啥事沒有一樣。就新聞說的這個男的,真該查一查,別讓他轉移視線,有人為了私慾,赴湯蹈火!


阿珠379


從目前各個方面在網上公佈的情況來分析,這個4歲女孩在車內9個小時被悶死,的確存在諸多疑點:



第一、4歲的女孩被父親用私家車送到幼兒園門口,正常的情況是車多人多。此時,父親應該是車停下後,隨急就會叫孩子下車。然而,這個家長卻說是在玩手機、打電話。試問:幼兒園門口人多車多,這麼擁堵,允許你家長的車停那麼長時間讓你來打電話、玩手機嗎?真要是如此,後面的車就會不停地按喇叭催促你敢緊開車走的。所以說,這個家長究竟是在玩手機,還是有意不讓小孩下車,這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

第二、據被“悶亡”4歲女孩的父親講,他送女兒到幼兒園後,由於自己打電話就忘了叫女兒下車,緊接著就將車開到附近的修理廠去修車了。在修理廠辦完修理手續後就離開了修理廠。按說,修理廠修車是要檢查車輛狀況的,包括車廂裡面。可是,修車的師傅檢查車廂時,如果女孩真要是遺忘在車裡,難道會發現不了嗎?所以說,這是不是家長做了什麼手腳?或者說女孩根本就不在車裡面?

第三、據媒體的記者反映,當他們去採訪被“悶亡”4歲女孩的父母時,其神情非常淡定,沒有一點失去女兒後那種悲傷和痛苦的樣子,女孩的母親也沒有一句責怪丈夫不負責任之類的話語,給外人的感覺好像沒有發生什麼事情似的。所以說,這個情況也有質疑之處。

所以,對這些可疑之處,我建議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介入調查,並將這個4歲女孩在9小時裡的真相公佈於眾。如果查實是父母蓄意謀害自己的親生女兒,就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還4歲女孩一個公正的權利。

也正如4月11日《光明日報》的“光明時評”所說的那樣:將孩子遺忘在車內致死,父母沒有免罪金牌!


潤友


不能讓這個奇葩爸爸逃脫法律制裁!

看了這個新聞,真讓人氣憤。一條鮮活的生命沒了,幼兒園還被敲詐3萬元,居然沒有看到爸爸被抓,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報道,天理難容啊!

最近有個居民小區一戶人家,因為監護人不在家,孩子從窗臺摔下死亡,家長以物業公司巡查不到位為理由,要求物業公司賠償70萬,遭到拒絕。後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一分錢不給。理由是監護人監護責任缺失,直接導致兒童死亡,物業公司沒有責任。

看了這個新聞馬上聯想到幼兒園孩子被爸爸憋死在車裡的事件,爸爸是監護人,責任缺失直接導致孩子死亡,爸爸負完全責任。居然奇葩地推卸責任,怪怨幼兒園沒有提醒他,要求幼兒園賠償,簡直胡攪蠻纏到了極點。幼兒園對沒有到校學生有聯繫家長的義務,疏忽了,是一般性錯誤,是幼兒園提高服務質量問題,與女童死亡沒有因果關係。糊塗的幼兒園,息事寧人的不當賠付,損害了公眾是非標準,模糊了公平正義基本原則。不論敲詐者還是被敲詐者,都讓人看了憤恨。

不得不問,這位爸爸是不是親生的?如果不是,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不然他的行為太奇葩,讓人難以置信和理解。即使親生爸爸過失,直接造成幼童死亡,也應該追究爸爸法律責任,不能讓這樣一個載入史冊的滾蛋家長逃脫法律制裁。

我們拭目以待。


海南鴻雁


父親開車送女兒去幼兒園,因為打個電話,竟然不知道女兒有沒有下車?這可能是騙人的鬼話,最好查查他在這一時間段的通話記錄。按照以往的慣例,車子開到學校首先會打開車門讓孩子下車,既然你說因為打電話忘了開車門,那你把孩子重新載回去,孩子第一反應就是要問爸爸為什麼不讓她下車,4歲的孩子已經不小了,她明知道是去上學,為什麼爸爸不把車門打開呢?她必定有話說,要不然這個孩天生就有智障。

而在事故發生後監護人卻沒有一點傷痛的感覺,在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自己的責任,也沒有想到去修車鋪找麻煩,卻選擇直接去幼兒園訛錢,說不定早就預謀好了,這充分說明監護人早就有打算不想要這個孩子的想法,故意將孩子悶死在車中。

這個案例疑點還很多,說不定還不一定是悶死在車裡的,監護人說送完孩子就將車開去修理,修車最起碼要把車鑰匙交給修理人員,修理人員當時就會打開車門進行測試,看看哪裡有問題,會告知什麼時候來提車。

修理人員把車門打開的時候,也不難發現車內有沒有小孩,除非這個小孩在車內睡著了,想想看這可能嗎?要不然這孩子早就命喪黃厡只是用一件衣服蓋住罷了。

再說幼兒園有什麼責任?你是將孩送進校了,有目擊證人?還是將孩子交給幼兒園老師了?如果兩者都不成立,那與幼兒園什麼事呢?

這件事憑什麼監護人要與幼兒園私下裡解決呢?應當立即立案調查,找出真正的兇手,讓這個無辜的小生命死的瞑目些。



頁川木木1


雖然孩子父親現在應該是沉浸在悲痛和自責中,本不該傷口撒鹽。

可實在忍不住還得噴幾句。這個孩子的父親怎麼當的,一點都不稱職。

把孩子送到幼兒園門口,接了個電話以為孩子下車了。你自己覺得這樣說的過去嗎,你一沒看到小孩進園,二沒看到老師接到。

你就自認為完成了任務開車就走。別說孩子出事就算孩子沒出事,你這種送法你認為合適嗎?

一路把孩子帶了回去,居然一點都沒發覺,我可不可以認為你開的是大巴車。如果不是,你跟行屍走肉又有何區別。

一個活生生的孩子,想想心裡都痛。

你們居然不要臉的要求幼兒園賠償,雖然幼兒園很無辜,但他們出於道義還是賠償了。兩相比較,你越發令人不齒!


東嘮西叨


這個案件目前是雙方和解,幼兒園最後賠償加上3.2萬元,也不存在起訴幼兒園。

如光明日報發表時評文章“將孩子遺忘在車內致死,父母沒有免罪金牌”。如果僅僅是因為監護人的身份,就可以遊離於法律制裁之外,又如何發揮刑罰的震懾和教育作用,避免更多的類似悲劇發生呢?

我也是認可該觀點。造成孩子死亡,最悲傷,最痛苦的確實是作為孩子的父母,但是這個結果確是作為父母所造成。所以,父親因為自己的疏忽導致孩子死亡,不能僅僅以自責了事。據不完全統計,僅2015年,全國至少發生12起兒童被留車內事件,其中至少造成 5名孩子意外死亡,其中有9起發生在私家車內。

以下面的案件為例,因為發生學生遺忘在校車內導致死亡,校車司機或老師或園長都因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而受到刑事追責!而同樣的情形,若是發生在私家車,發生在孩子的家長身上,卻基本沒有被追責。顯然,這不管是在法律適用層面,還是對於兒童來說,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而就在該起事件中,從整個案件來看,作為父親是完全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也建議應當予以刑事追責,至於因為是父母原因而可能從輕減輕處罰,則依法處理即可。


葉律師


幼兒園按照法律何罪有之?這種因為擔心他人的無理取鬧而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而妥協讓步的協商賠償。其結果會助長這類無賴的訛詐行為,對整個社會則是一味毒藥!

失女之痛本應得到同情,可是想想你們把自己的女兒生命當兒戲,又覺得你們做父母的十分可憎可恨,你們這種人根本上講就不配為人父母!再看看你們自己責任造成的女兒死亡,不去自責.不去悔罪,而去訛詐本沒有什麼責任的幼兒園,更覺得你們是太過無恥!

建議警方及時立案查處一下,是故意還是過失殺人罪(故意不是沒有可能,因為他們厭惡這個女兒而起殺心),敲詐勒索罪已經是明擺在那兒了,進一步坐實即可。

不要只等著上蒼的懲罰,要給這種人來個現世報!這樣那個無辜可憐的女孩才能瞑目!


乾坤清道夫


父親將4歲女兒遺忘在車內9小時致死。起訴幼兒園獲賠3.5萬元。

從發佈的情況看。是父親送女兒到幼兒園因為人車太擠沒有及時送女兒,恰是收到電話後急急忙忙離開幼兒園。又去了汽車維修廠家。結果,誰也沒有發現車子內的女孩子。造成女孩子在車內悶死。

這個女孩子是去幼兒園,為什麼女兒沒有問父親‘’我還沒有去幼兒園‘’的類似的一句話題。4歲的孩子懂自己是去幼兒園的,而父親開車離開幼兒園,會不問嗎?

一個被鎖在車子裡的女孩子,時間長了,沒有恐懼感嗎。沒有發生過任何動靜嗎。在汽車修理廠汽車修理停留有多長時間。修理工沒有發現車子裡任何動靜嗎。幼兒園什麼時間放學。這個做父親的一天干了什麼。為什麼9小時後才發現女兒死了。

幼兒園與該案有什麼關聯,法院為什麼判決要賠償3.5萬元。

這些問題文章沒有明確具體說明。所以,解開疑團需要說清楚問題。


天申3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的角度很好,類似因為父母的失職造成孩子意外死亡的事故中,經常見到孩子的父母追責的,卻很少見到父母因此擔責的。畢竟,在類似的事情裡,父母的責任才是最大的。

1,某小區內,三個孩子在景觀水池內嬉戲玩鬧時觸電身亡。當然,小區物業的責任跑不了。

2,湖南株洲,一名3歲的小男孩從私家車上溜下來,在過馬路時被一輛貨車瞬間碾壓身亡。事發時,男孩的父親卻在自己的車旁邊玩手機,根本沒有發現孩子下了車。當然,貨車車主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孩子游泳時溺亡,媽媽卻在旁邊玩手機。當然,游泳池方面也得承擔賠償責任。

4,父母在某小區高層做裝修,奶奶帶著孩子去送工具,一不留神,孩子從沒有安裝玻璃的窗戶跌落。當然,戶主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問題中的案例,父親粗心大意將女兒遺忘,反鎖在車內8個多小時,致其死亡。做父親的顯然有著最主要的責任,可是,他卻向幼兒園索賠,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幼兒園方面賠償3.2萬元。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幼兒園方面的確存在管理失職的責任,就像之前的那些案例一樣,存在責任的都做了賠償,不過,責任最大的孩子監護人到底需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呢?孩子父親的行為算不算過失致人死亡呢?

我們可以先看看法律上對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定義,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個人理解,這位父親的行為顯然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描述,他就是因為疏忽大意而造成了孩子的死亡。將孩子遺留在車裡,鎖門離開,最終導致孩子死亡,顯然是存在因果關係的。

不過,一般這種情況都會被認定為意外事件。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此類悲劇發生,一般孩子的父母都是最心痛的,只要沒有證據證明父母知道後果而放任或者疏忽,一般都會按照意外事件來對待,所以很少有父母被追責的。

這裡要講一講國外的案例。

美國法律中規定,監護人必須時時刻刻對兒童安全負責,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不能例外。以前看到過一篇文章,是講紐約一名婦女讓9歲大的女兒在家裡照顧2歲大的兒子,結果兒子突發哮喘病,女兒打電話報了警。等救護車趕到之後,發現孩子已經死亡,警方逮捕了母親,並剝奪了母親對9歲女兒的監護權。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有時候,我們也得用法律來加強父母的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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